(一)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及再贷款的条件
再贷款合同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其目的不在营利,而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的要求。为此,国家对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业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是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第6条)。一般而言,再贷款对象仅限于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必须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有资格向人民银行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2.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
4.归还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
5.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6.通过系统内调剂、市场融通和再贴现等途径仍未获得足够资金。(www.xing528.com)
(二)再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其主要条款
再贷款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为了实现其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目的,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计划管理。总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国家银行信贷计划等,编制再贷款计划,并根据各地经济金融情况,确定一级分行贷款运用计划。确定全年计划后,分季下达,适当调整。总行对一级分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法。再贷款限额是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根据再贷款的计划管理和贯彻再贷款的条件对象要求,再贷款合同的订立分三个阶段:申请,审查批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有关手续。
1.申请。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欲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注明借款币种、借款用途,说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状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2.审查批准。人民银行受领了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后,依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若决定贷与的,该决定还应包括贷款数额、期限、利率及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由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自行确定,无须与申请人协商。其中贷款期限分20日内、3个月内、6个月内和1年期四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贷款利率由总行统一制定;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及“回购”贷款三种。
3.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有关手续。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贷款的申请被批准后,应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期限、金额和方式等,与人民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手续完备时,借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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