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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刚颁布实施的统一合同法既未规定借用合同,又未规定以实物为标的物的消费借贷合同,本书主张借贷合同采狭义,仅指消费借贷合同。我国统一合同法采用了广义的借款合同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论该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在贷与人提供贷款前均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7条,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

借款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合同法学(第4版)

(一)借款合同的含义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于他方,他方则应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或贷与人,接受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属借贷合同中的消费借贷合同。所谓借贷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或金钱移转于他方,他方于一定的期限内返还的合同。其中,接受物品的一方于一定期限内应将原物返还的,称使用借贷合同;不以原物返还而是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的物返还的,则称消费借贷合同。因使用借贷合同只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而不移转其所有权,因而它以不可消耗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合同,受贷人因使用贷与物,而将其消费掉,因而其移转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其只能以消耗物和货币作为标的物。由于使用借贷合同与消费借贷合同所移转的权利不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它们作为两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如日本德国等,极少数的立法将它们作为一类合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在我国,通说认为应将使用借贷合同(又称借用合同)与消费借贷合同区分开来,作为两类不同的合同。刚颁布实施的统一合同法既未规定借用合同,又未规定以实物为标的物的消费借贷合同,本书主张借贷合同采狭义,仅指消费借贷合同。

在我国,借款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借款合同,仅指以银行金融机构为贷与人或贷款人的消费借贷合同,其又称为银行借贷合同。广义的借贷合同,泛指一切以货币的借出和借入为标的的消费借贷合同,包括狭义的借款合同(银行借贷或借款合同)和以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我国统一合同法采用了广义的借款合同概念。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我国合同法的借款合同除具有以移转货币之所有权为标的之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这不仅体现在银行借款合同上,而且也体现在民间借款合同上。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论该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口头或书面的),在贷与人提供贷款前均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此种规定,与认为该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无多大区别。

2.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7条,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该法第210条又规定,不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还是采用书面形式,在贷与人提供借款前均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此推定,即可得出银行借贷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亦应不生效或不成立。

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4.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借贷合同只能是有偿的,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自然人间借贷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即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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