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赠与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外,绝大多数国家未有其他限制。这是由赠与是受赠人纯获利益之性质决定的。赠与是以当事人一方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无偿地移转给他方为内容的一种合同。劳务、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得为赠与的标的。②除了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及劳务等均可为赠与的标的物,只要当事人就无偿给予达成合意即成立赠与。
(一)当事人
1.赠与人。何人能够充当赠与人?除赠与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外,绝大多数国家未有其他限制。但是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者一般认为公有制企业不得为赠与行为,以维护公有制;同时立法上也未赋予公有企业无偿处分国有财产或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现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都有了自主权,学者认为它们也可以充当赠与人,但不得违反国家的财政纪律。[4]我们认为,除为了公益目的或履行道义外,公有制企业不得对外进行赠与,以防止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
2.受赠人。与对赠与人有行为能力之要求不同,受赠人既可是有行为能力者,也可是无行为能力者。这是由赠与是受赠人纯获利益之性质决定的。
(二)标的物
何种物可充当赠与的标的物?对此有两种立法例:①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赠与是以当事人一方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无偿地移转给他方为内容的一种合同。劳务、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得为赠与的标的。此可称为狭义赠与,我国内地即采此种做法。②除了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及劳务等均可为赠与的标的物,只要当事人就无偿给予达成合意即成立赠与。此可称为广义的赠与,此立法例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www.xing528.com)
广义赠与之立法例与狭义赠与之立法例,在对赠与标的物上,除有以上所述的范围不同之区别外,对其要求则是相同的:
1.赠与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所允许流通之物或权利。这是由赠与是一种财产的流通方式之性质所决定的。
2.赠与的标的物一般是赠与人自己所有的,但是也允许赠与人以将来可取得的财产或权利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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