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地安全供电的义务。
(1)供电局未按计划指标向用户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2)属于供电局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局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供电的电压超出前述规定的变动幅度或供电周率超出前述规定的允许偏差值时,供电方应按规定标准给予赔偿。
(4)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烧毁时,应负责对该设备进行修复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赔偿。
2.正当理由的限电、停电,负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的义务。供电方在履行此义务时,应遵守法定的时间要求: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方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供电方对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正当的停电、限电行为所造成的用户方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未通知用电户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3.指导监督用电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义务。
(二)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的义务。
(1)用户超计划指标用电时,供电局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其应向供电局支付违约金;如用户超指标用电,导致对其他用户限电、停电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局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方对外少给电量的电价予以赔偿。但用户引起的事故,因供电局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的,用户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
3.不得违章用电的义务。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之规定,属于违章用电的行为有: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应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用户实施上述违章用电行为的,供电方可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0条)。用户擅自改动供电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能按约用电时的通知义务。用户需要超负荷用电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用电的,应当事先通知供电方,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用电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方的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①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即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②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局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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