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力,供其使用,另一方支付电费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者,称供电人或供电方,使用电力者称用电人或用电方。
供用电合同除具有上述持续性合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殊性:
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电是一种无形物,无法大量储存,其生产、供应与消费具有同时性,因而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供用电的时间十分重要。
2.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并领取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由于电的特殊性及其对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对电实行垄断经营,将其作为公用事业来经营,因此,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被颁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且供电企业必须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该机构称供电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与该营业区内的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向其供电。若其他单位或个人电力有余,须转供电力的,必须取得该营业区的供电局的同意,方可向该营业区内的用户转供电力(《电力法》第25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www.xing528.com)
3.供用电合同是强制缔约的合同。我国《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可见,供电局对于用户的要约必须承诺,无缔约自由,因而从供电方而言,供用电合同为强制缔约的合同。如此规定,是由电力经营的垄断性及电力对于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4.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计划合同。电力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能源,为了贯彻国民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电力供需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力供应和使用仍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制度,以期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协调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此,电力供应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计划,在国家下达的电力分配方案的限度内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不得突破指标,提供多余电力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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