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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特征之解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持续性供货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债务总量的不确定性,甚至每一次的债务量也不确定。电、水、气、热力是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我国对电、水、气、热力等物资实行垄断经营,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附意合同,但对其价格国家实行严格的控制。由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其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特征之解析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持续性供货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债务总量的不确定性,甚至每一次的债务量也不确定。在该类合同中,需用人的需要是随时间的经过而不断产生和变化的,因而债务总量及每次的供给量不好在合同中确定,给付量只好取决于时间的经过。

2.债务履行的持续性。所谓债务履行的持续性是指在该类合同中,供货人按合同连续地供货给需用人,需用人连续地就每一次供货支付价款,债务不能一次性清偿完毕。这是持续性合同区别于普通买卖的重要特性,它使得持续性供货合同既不同于一次性交货而买受人分批付款的买卖,也不同于一次性支付价款而出卖人分批供货的买卖。(www.xing528.com)

3.标的物的特殊性。电、水、气、热力是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我国对电、水、气、热力等物资实行垄断经营,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附意合同,但对其价格国家实行严格的控制。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其标的物的特殊性派生出另一个不同于普通买卖的特征:标的物的供给需要特定的设施,通过这些设施,电、水、气、热力才能传送到用户家里,满足其需要。该类合同的这一特性产生出谁负有维护该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及因该设施之原因供货人无法履行供货义务时违约责任的有无问题。

4.合同目的的公用性和公益性。由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其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我国对电、水、气、热力等物资实行垄断经营,由国家对电、水、气、热力进行供应,满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用电人的需求,使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带有公用性。并且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和归依,因而带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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