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宇与张铁柱互易合同纠纷案[9]
2000年11月13日,刘剑宇与张铁柱口头协商互易车辆。刘剑宇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31000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旧),作价80 000元卖给张铁柱。张铁柱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31658的普通桑塔纳轿车(旧),作价50 000元卖给刘剑宇。两车价格相抵,价差为30 000元。当日,双方分别按车辆作价价格,给对方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张铁柱付现金5500元,另向刘剑宇出具欠条两张,分别记载欠款20 000元和4500元。2000年12月19日,双方到车辆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刘剑宇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未缴纳2000型桑塔纳轿车购置附加费(税)。2001年,刘剑宇的岳父邵玉山以张铁柱出具的上述两张欠条,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蔡县人民法院以该24 500元是刘剑宇与张铁柱之间的债权债务为由,认定邵玉山与张铁柱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裁定驳回邵玉山的起诉。此后,刘剑宇以张铁柱为被告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裁判,应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则?
【注释】
[1]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331页。
[3]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www.xing528.com)
[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5]王泽鉴:《商品制造人责任与消费者之保护》,中正书局1979年版,第14页,转引自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
[6]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123页。
[8]1979年《英国买卖合同法》第18条;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303页;汤树梅、应苏萍:《香港货物买卖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5~89页。
[9]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法院(2002)上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驻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转引自朱晓娟编著:《典型合同改判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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