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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的积极作用及限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分期付款买卖如此的积极作用是以出卖人牺牲同时履行抗辩权、冒着可能收不到价款的风险为代价的。法律对于这种约款,若不加限制,势必使买受人遭受重大损失,所以特别加以限制:出卖人扣留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的代价及标的物受其损害时的赔偿额。但因分期付款买卖并非就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所以当事人对所有权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移转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的积极作用及限制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含义及特征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支付价金的买卖。这种买卖与普通买卖不同只在支付价金方法这一点,其余无什么区别:在普通买卖中,买受人须一次性支付价金,而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可分两次以上付清总价款。该两次以上的给付不要求均集中在受领标的物之后为之,但标的物交付之后的价款支付必须在两期以上(当然该买受人也可一次性支付)。

(二)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别条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有利于买受人的买卖,它为买受人在经济窘迫之情形下仍能取得所需之物,以满足实际之需要提供了可能,不失为促进商品流通及消费的一种好方法。但是分期付款买卖如此的积极作用是以出卖人牺牲同时履行抗辩权、冒着可能收不到价款的风险为代价的。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出卖人往往不会坐视风险的发生,它会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于合同中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法律对于这种情形,如果任其绝对自由,订立许多苛刻条款,势必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失公允,所以各国法律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起见,一般对此都特别设立了限制规定。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出卖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作出的特别约款有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1.剥夺期限利益的特约。分期付款买卖之订立,往往是因为买受人经济上窘迫,该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买受人筹款困难而不能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情况。出卖人为防止此种情形的发生,多与买受人约定,如果迟延支付价金(一次),即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或解除合同。这种约定即是丧失期限利益的约款。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多数国家的民法都设有如下限制性规定:①须买受人已两期未支付价款;②须是连续两期未支付价款;③须未支付之价款已达总价款之一定比例。此种限制性规定为强行规定,违反此规定之约定,其超过部分无效,缩减至法定范围内,但是于买受人有利之约定,则不妨碍其有效。

2.扣留受领价金的特约。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因考虑到买受人不能按期付款而将合同解除,常常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当时与买受人约定,如果解除合同,可把其所受领的价金扣留下来。这种约定,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失权约款”。法律对于这种约款,若不加限制,势必使买受人遭受重大损失,所以特别加以限制:出卖人扣留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的代价及标的物受其损害时的赔偿额(《瑞士债务法》第227条第2、3项,《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1条第1项、第2条第2款)。

3.所有权保留的特约。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时亦采取保留所有权的方法。如约定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才移转归买受人,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支付的价款金额已达总价款的若干时才移转。但因分期付款买卖并非就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所以当事人对所有权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移转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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