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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样品买卖的条件及要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样品买卖并非附条件的买卖,当事人双方一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③须于买卖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双方明示为样品买卖。此为样品买卖成立的关键性要件。欲订立样品买卖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将此意思明确地表示,如“按样品买卖”或“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等。如果仅提供样品,则不构成样品买卖。

《合同法学(第4版)》:样品买卖的条件及要件

(一)样品买卖的含义及特征

样品买卖指的是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样品买卖并非附条件的买卖,当事人双方一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其之所以为特种买卖,仅因为它具有一个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特性:标的物的品质以当事人约定的样品为准。而在一般买卖只以某类物通常的品质为准,虽然有时当事人也可就标的物的品质进行约定,但一般是抽象地进行表述,而非以现物作为品质的标准。换言之,样品买卖与一般买卖唯一的区别在于出卖人所负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的物之瑕疵的标准不同,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承担着加重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样品买卖的确认

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承担加重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买卖是否为样品买卖,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甚巨。在此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①样品买卖的成立要件;②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1.样品买卖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①须有样品之存在。样品既可是从现货中选出的,也可是当事人特意制造的,只要买卖合同订立时样品已现实存在即具备了成立样品买卖的条件之一,而不论出卖人须交付的货物是否已于此时存在。②样品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③须于买卖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双方明示为样品买卖。此为样品买卖成立的关键性要件。欲订立样品买卖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将此意思明确地表示,如“按样品买卖”或“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等。如果仅提供样品,则不构成样品买卖。例如,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供样品,而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而未表明为样品买卖的或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均不构成样品买卖。④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供样品。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明为样品买卖的同时,就样品的某些品质加以排除或者附加一些样品所不具备的品质的,该买卖仍不妨为样品买卖。

2.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在样品买卖中,举证责任对象有两个:①对是否为样品买卖的举证,这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对买卖是否为样品买卖产生争议时;②对当事人的给付是否符合样品的举证责任,这发生在当事人对给付是否符合样品有不同意见时。不论是哪一种情形下的举证,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言之:①买受人请求符合样品的给付的,应证明样品买卖的成立;如作出瑕疵担保请求,则应进一步证明出卖人之给付不符合样品。②买受人以标的物与样品不符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出卖人应证明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符,否则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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