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除具有上述共性外,还具有丰富的个性,对于其个性的揭示,构成买卖合同的分类。
(一)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
这是依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划分的。凡适用法律对于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的买卖,即称为一般买卖;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买卖,称为特种买卖,又称为特别买卖。此处所谓法律是指民法,采狭义;还有一种广义的法律,包括民法以外的法律,其所规定的买卖亦可称为特种买卖。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有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连续交易的买卖、房屋买卖等。特种买卖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于其个性要求之外,适用一般买卖之规定。
(二)现货买卖与期货买卖
这是依据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已现实存在划分的。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现实存在的买卖,为现货买卖;反之为期货买卖。
(三)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
这是依据买卖合同成立时给付是否即刻清偿完结划分的。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刻清偿完结的买卖,称为即时买卖。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即时买卖属现货买卖。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即刻清偿的买卖,为非即时买卖。非即时买卖不同于期货买卖。
非即时买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进一步的划分。依据其有无履行期限的约定,可分为定期买卖(期货买卖为其典型)与不定期买卖。依据当事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其又可分为先付买卖与信用买卖。先付买卖,指买卖合同成立时,买受人即刻支付价款,日后卖方才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买卖。又称其为预约买卖或预付款买卖或前金买卖。预约买卖与买卖的预约不同,预付款买卖与附定金的买卖不同。信用买卖是指出卖方于合同成立时即刻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而买受人日后才支付价款的买卖。若买受人应于日后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清偿价金的,则又称为赊欠买卖;若买受人日后应分期支付价款的,则又称为分期付款买卖。(www.xing528.com)
(四)强制买卖与任意买卖
这是依据买卖是否依当事人自愿而进行划分的。凡当事人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思而进行的买卖,为任意买卖,又称自由买卖。大多数买卖为任意买卖。凡非当事人自由决定而是在受强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买卖,称强制买卖。强制买卖在我国大致有两种情形:①强制收购。这是对民事不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②强制执行的拍卖。
(五)竞争买卖与非竞争买卖
这是依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依要约承诺的一般过程划分的。凡出卖人与买受人一对一地依要约承诺的一般程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非竞争买卖;竞争买卖则指多个意欲购买的人,集中于一特定场所或不集中于一特定场所而竞相向出卖人报价,由出价最高者与出卖人成交的买卖。
(六)一时买卖与持续买卖
这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是否可一次清偿完结划分的。凡出卖人可一次性进行给付,而无损于买受人需求之满足的,即为一时性买卖。至于是否实际地要求出卖人一时性地进行给付,则在所不问。因而分批交货合同和分期付款合同仍为一时性买卖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买受人对某些物的需求是持续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产生的,如对水、电、煤气、热力等的需求;其利益的满足也需要出卖人持续性地进行给付,而不能一次性进行(虽然从标的物的性质上看可如此),否则买受人的利益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有悖于买受人订立该种合同的目的。这样的合同,即为持续性买卖合同或连续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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