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均负有义务的合同,因而为双务合同。在出卖方,其义务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狭义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广义的买卖合同);在买受方,其义务为支付价款(价金)。出卖人和买受人各自所负义务,互为对价,买卖合同又表现为有偿合同。
移转财产所有权(狭义买卖合同)和支付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点:①买卖合同以标的物之实物性(狭义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偿转让其他财产权的合同区别开来,如我国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合同等,它们都是独立的有名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之列。②买卖合同另一标的物之抽象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之属性),使买卖合同与以货换货的互易合同相区别,也使其与无对价之赠与及虽有对价但却不表现为价金之消费借贷相区别。
(二)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出卖方和买受方只要就买卖之标的物及其数量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无须当事人为实物或金钱之交付,因而其为诺成合同。
(三)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www.xing528.com)
商品经济要求商品交换或流转迅速快捷,作为商品交换基本法律形式的买卖合同也必须顺应这一要求。因而在立法上,买卖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只要出卖方和买受方就买卖之标的物及其数量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至于该意思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则在所不问,除非法律基于特别之理由作出了特别之规定或者当事人就此作出了特别之约定。
不动产之买卖,依各国法律一般须登记,所有权才发生移转。这是否是将不动产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要式性买卖的表现呢?本人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其成立生效只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过户之登记仅为债权履行行为(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国家之称谓)或物权行为之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换言之,过户登记是所有权移转之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此点在两重或多重买卖中表现得最充分、明显。出卖人在两重买卖下,将标的物过户给第二个买卖人,也并不影响第一个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有效。
(四)买卖合同为有因合同
买卖合同由两组权利义务关系组成:①出卖人之移转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义务及买受人请求其移转之权利;②买受人支付价款之义务及出卖人请求其支付之权利。这两组权利义务相互牵连,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或因果。出卖人自愿承担移转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之义务,其目的在于获取价金;同理,买受人自愿承担支付价金之义务,其目的在于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均为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原因或交易之目的。依此而言,有偿合同必为有因合同。由此,买卖合同为有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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