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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文义解释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所谓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言语)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文义解释包括对合同条款误述进行必要的修正,以恢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而,仅以文义解释往往难于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且文义解释容易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导致误解或曲解当事人真实意思,因此,须与其他解释方法结合运用。

《合同法学(第4版)》文义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文义,就是文字词句的意义。所谓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言语)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按照其本身的条文、文字去解释,即合同的含义所反映的当事人意愿,只能从合同文字中去寻找。简言之,既然订约双方这样写了,法律就推定他们是这样想的。毕竟合同文字就是用来代表订约方的想法的,当事人不能事后说,合同虽然是这样写的,但我实际上不是这样想的,如果真是那样的话,等于是该当事方写错了,而这令对方也被误导了,法院不会接受他这种争辩,法院所能做的,就是纯粹在合同文件中确定出双方的意愿,根据合同这样写,就认定订约方的意愿即是这样。至于订约方心里是否另有想法,法院不会也不应该去追究。[23]因为法官或仲裁员的职能只有解释而不是重写(rewriting)合同,除非涉及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24]

然而,文义解释并不是指机械地死抠字眼。例如,某个报纸上曾经报道,说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是1万元,结果合同书上却误写作1元,法院即按价款1元进行判决,这当然是错误的。显然,这个判决的法官不懂什么叫文义解释。[25]立法确立文义解释原则和方法,旨在避免发生一种危险,即如果去接受双方各自订约时的不同想法,与合同上文字不一致,会带来另一争议,即根本没有合同存在,因为双方没有“想法一致”(meeting of minds或ad idem)。[26]我们知道,当事人双方没有“想法一致”,则双方仍被视为在谈判阶段,有效合同尚未产生。合同解释是为了判明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解释合同要尽量支持合同文件(construction in favour of supporting the document),[27]而不是为了否定或推翻一个合法成立的合同。当然,机械地死抠字眼是不顾笔误或舌误(口误)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对文义解释的错误认识。文义解释包括对合同条款误述(笔误、舌误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以恢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尽管法官可以认为有水平有经验的人,如从事国际贸易或国际航运者,不会是词不达意的人,但是法官同时也知道当事人不可能订立一份天衣无缝的合同书。从现实上讲,订约方是什么样的人都有的,各人的水平有高有低,尤其在法律方面,毕竟法律是一门相对复杂的社会科学,不少人会有欠缺,否则也就不需要有律师这个行业了。[28]因此,对于合同双方所订的条文、文字的严谨性,有时不应太过苛刻。当事人体现在合同中的那种精明是合理的精明,而不是极端的精明。[29]

既然解释合同要依合同本身的文字(words),那么这些合同中的文字又应如何释义呢?通常,解释者都应采用文字本身最平易(plain)、普通(ordinary)或通俗(popular)的涵义,也就是按通常语义解释合同文字(adoption of the popular meaning of words),除非有特别的证据表明文字应按其专门或特殊的含义去理解。例如,根据行业的习惯,结合上下文,或者为能有效反映当事方的直接意愿需要采用文字中与通常语义不同的特别含义。另外,如果按文字通常含义去解释,会导致与整个合同的其他部分明显背离或不一致(absurdity or inconsistency),或者会加给订约方某些非他们所合理期望的责任时,文字通常的含义有时会被摒弃,但这应尽量避免。[30]一般人所订合同也会使用法律术语,而法律术语来源于法律,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系为全体社会成员而设定,且法律概念本来多取自于日常生活用语,如人、动物胎儿、货物等,但日常生活用语成为法律专门名词术语后,即有特殊意义而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则应按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例如,“善意”一语,非指“慈善心肠”,而指“不知情”;“危险负担”一语,非指自然意义的危险,而是指“价金损失”。[31](www.xing528.com)

解释合同并非易事,因此,也不会是纯粹按照字面去解释。如前例中所述将价金“1万元”笔误为“1元”的案件中,某法官硬解释为“1元”并作出判决则是有害的,不仅武断而且无知。我们知道,一般的合同是有因行为,它有别于票据行为,后者是无因行为,票据的文义解释就是按照票载文句理解,而不论是否将金额写错,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所决定的。在解释合同时,特别是合同文字上有不明确之处,或某字有多音多义等,便要去找出订约时的环境,合同本身的意图,订约方是什么人,并综合考虑订约时的语境,以期协助解释。要强调的是,作文义解释时应探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某个词句不当或不准确,不应受该不当词句的拘束,则应以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为准。

《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用之不当文字或语句。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确立了文义解释,但并没有吸收立法机关委托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对文义解释所作的规定,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

然而,仅以文义解释往往难于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且文义解释容易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导致误解或曲解当事人真实意思,因此,须与其他解释方法结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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