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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解释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是由人类这种复杂的高级动物签订的一种协议,其使用的工具主要是语言。合同条款的一般要求是: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学理上,所谓合同条款的明确是指条款要达到无需当事人双方再进一步协议的程度。但是,事实上,绝大多数合同或多或少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甚至缺漏。合同是对将要发生的交易行为的预测,这种游戏规则只是对将要进行的比赛所进行的大致框定,而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性。

合同法学第4版:解释的必要性

实例:张三因急用向朋友李四借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手书借条一张为凭。过了一段时间,张三偿还给李四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手书便条一张,曰:“还欠款3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张三以现金人民币2000元交付李四,以清偿余款。但李四却说张三尚欠1000元未清偿。张三遂向李四索要便条,李四出而示之,曰:“白纸黑字,明明白白你自己写的‘还(hái)欠款3000元’。”张三夺过便条一看争辩道:“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我自己写的‘还(huán)欠款3000元’。”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朋友反目。都是一字多音多义惹的祸!

作家流沙河也发现了一个有趣的有关人类巧玩语言文字概念的问题,他在《Y先生语录》一书中写道:“再冷也叫温度。再干也叫湿度。再短也叫长度。再薄也叫厚度。再矮也叫高度。再浅也叫深度。再淡也叫浓度。再软也叫硬度。再稀也叫密度。再慢也叫速度。”[1]引而伸之或推而广之,我发现还有诸如:再暗也叫亮度,再直也叫角度,再模糊也叫清晰度,再简单也叫难度,再浑浊(黑暗、不公开)也叫透明度,再窄(狭)也叫宽度(广度),再杂也叫纯度,误差再大也叫精度或准确度……

这些情形引致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而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合意,为什么还会出现“理解有争议”呢?合同是由人类这种复杂的高级动物签订的一种协议,其使用的工具主要是语言。然而语言是陷阱,同时也是机会。[2]

我们知道,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部分口头与部分书面合同以及行为默示合同。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合同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应用语言。尽管行为默示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其要约与承诺是无声的、沉默的,但一旦发生争议则依然要依赖语言、借助语言来沟通、化解冲突与分歧。因此,合同不仅提供机会,而且同时又设置了陷阱。

诚然,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民事主体,简言之,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所谓第三主体(合伙)。然而,真正具有表意能力或言说能力的只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自然人。尽管学理上推定法人、合伙具有表意能力,但事实上还是由自然人来思维与表述的。法人、合伙只不过是自然人实现其营利目的之一种框架或手段而已。而人类的思维与表述是以符号为载体进行的,因此人类是一种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3]卡西尔认为,“人之为人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本性、丰富性、微妙性、多样性和多面性”。[4]人类使自己被包围在语言的形式、艺术的想象、神话的符号及宗教的仪式之中,从而使自己远离了实在。正是这些来源于内在的纠缠与外在的追逐,使人类远离了一个单纯的物理宇宙,而陷入符号宇宙的生活。(www.xing528.com)

合同条款的一般要求是: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合同从来都不奢望以精妙的语言形式或文字技巧来描述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只是期望以精当的法律术语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游戏规则。那么,合同所刻意追求的“明确”又是何物呢?学理上,所谓合同条款的明确是指条款要达到无需当事人双方再进一步协议的程度。但是,事实上,绝大多数合同或多或少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甚至缺漏。由于语言符号不是数学符号,它存在词不达意、言不尽意的缺陷。[5]成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表述的就是语言所存在的尴尬和缺陷。如果语言是精确的数学工具的话,那么我们人类的文化就太可怜了。[6]语言缺陷(语句模糊与语句歧义)是造成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或缺漏的首要原因。此外,当事人驾驭文字的能力和法律知识的低下,双方当事人受领能力的差异,缔约环境与履约环境的差异与分离等原因,也会导致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或缺漏。

有鉴于此,当事人通常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如此约定,这种现象本身揭示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某种怀疑态度。合同是对将要发生的交易行为的预测,这种游戏规则只是对将要进行的比赛所进行的大致框定,而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性。因此当事人的怀疑态度起源于对将来的交易环境的不安或不信任,这也是对语言本身的怀疑。因此“明确”顶多只是严格意义上的大致明确。

总之,人的不完善决定了语言本身的开放性、兼容性。从模糊学的角度看,人的局限性决定了一切陈述都是支离破碎的、不完整的。如果一定要对任何一个语词进行界定,那么结论肯定是:解说该语词的可能性是无限的。尽管合同条款之语词处于特定的合同之中,但是在该约定合同中会有此条款与彼条款之分别,彼此之间就会产生不同语境。词语是有限的,而语境则是无限的。一个特定的语词甚至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也会因为语境之不同而产生歧义。因此,当事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合同理解的争议,那么,解释合同即为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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