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的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节所讨论的责任竞合,是指民事责任上的竞合,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民事责任源起于行为人的行为对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的违反,由于某种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常常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此种现象通常被称为“责任竞合”。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因此责任竞合常常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在民法上,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行为人虽有义务,但他正确履行义务,不产生责任后果,更不产生责任竞合现象。责任竞合的产生是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数人共同实施同一不法行为,也视为一个行为。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应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www.xing528.com)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确定。从司法实践上看,一种行为符合数个责任构成要件,既可能是因为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亦可能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的交叉所引起的。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此种现象完全不同于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而造成不同损害的情况。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这里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运用赔偿性违约金可以包含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如返还原物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还应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还意味着受害人只能择一而进行请求,不能进行双重请求,以防其不当得利。
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聚合。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多种责任,受害人亦将实现多项请求权。例如,某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形式。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使行为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形式,乃是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制裁不法行为而特别作出的规定。承担的多种责任形式,都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的结果。当然,如果不同的责任形式之间是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的,亦可形成责任竞合现象。如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后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是应使行为人以替代的实物返还财产,还是应以金钱作出全部赔偿,这两种责任是相互排斥的,在此情况下,应按责任竞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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