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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过错问题剖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款作具体分析。纵观合同法分则,关涉过错问题的条款可归纳为两大类: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学:过错问题剖析

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而这些概念均属于传统民法中的过错范畴。那么,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与这些规定是否冲突呢?我们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款作具体分析。

纵观合同法分则,关涉过错问题的条款可归纳为两大类:

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类: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1]在这些合同中,由于赠与人、保管人、受托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从公平原则考虑,从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这些当事人违约时一般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有在其主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才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之所以法律要求违约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而承担责任,是因为这两种过错表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超出了这类合同对义务人优待的限度,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②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失,承运人只在有过错的条件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对于这两种情形,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对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否定,而应看做是法律对于特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一种例外,也是对严格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

2.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311、425条等条文中。《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旅客的伤亡,若证明系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311条规定,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425条规定,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不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某种损失,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在这里,并非是依据违约方无过错,才允许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将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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