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不以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也就是说,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只要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从举证责任来看,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约后果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引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活动,是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且此种心理状态作为局外人是无法考查的。显然,过错责任不利于受害方举证,进而不利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但是,确立严格责任,只要求受害方就违约行为与违约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而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举证就很容易做到。因此,在举证方面严格责任优越于过错责任。
或许,有学者仍坚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强调过错责任实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将违约方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反致给违约方,由违约方负责举证。这种观点,仍是受我国原来三大合同法影响的产物,仍认为过错为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尽管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过错的举证及质证比较困难,但也并非完全不能证明。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的话,就仍然可以免责,无须承担责任,从而损害受害方的利益。相比之下,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就必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还应结合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综合考察。若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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