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含义
1.广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包括双方协议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即为广义。
2.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从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来看,系采狭义,即将合同解除仅仅视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单方行为,合同的协议解除被排除于解除制度之外,理由在于:协议解除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无需再另设条款予以规定。而英美法上的合同解除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就其狭义而言,则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6]新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与两大法系均有一些不同,具有中国特色。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前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或者已正常履行完毕,则无须解除;再者,合同成立后,若欠缺有效条件而绝对无效,或具备可撤销的原因,则应分别适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有关规定,也不得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定。申言之,合同解除制度与合同无效、可撤销制度在适用对象、程序以及法律后果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不可混淆。
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所谓解除行为,就是合同当事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行为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行为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单方行为两种。据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严格来说不属于解除制度的范畴。因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当然且自动消灭,不再需要借助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因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不应纳入解除制度中规定。(www.xing528.com)
(三)相关概念辨析
在把握合同解除制度时,应对合同法规定的不同解除概念进行辨析,否则,难免在适用上造成混乱。
1.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前款规定的是合同的协议解除,后一款规定的是合同的约定解除。从表面上看,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都要通过当事人的协商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二者在实质上迥然有别。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则立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赋予合同一方或双方以解除权。但约定解除权发生后,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结果,因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行使解除权或明确表示抛弃解除权,从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概言之,协议解除是以协议直接使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仅以协议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解除权。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与约定解除。如前所述,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不包含在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内,但它与约定解除有相似之处,即解除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故不可不对二者进行区分。二者的不同表现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后,发生合同自然失效的后果;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后,则解除权发生,但合同并不当然失效,故约定解除又称为解除权保留。
3.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称为有解除权之解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权发生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而约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例如,甲雇请乙开车,同时约定,若甲日后自己拿到驾驶执照,则有权解聘乙。此即为约定解除权。②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和消灭均由法律详加规定;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和消灭都依当事人的约定,只在当事人对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准用法定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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