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不同于前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债务全部移转至第三人,原债务人已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当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再也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从债权人方面而言,他只需和债务人约定即可,无需和第三人达成协议。
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包括债务全部移转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债务部分移转的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形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即为《合同法》第84条所规定的债务承担制度。
债务承担不同于前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然二者在外表上颇为相似,但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主体。而由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2.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承担人已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债权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债务全部移转至第三人,原债务人已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当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再也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均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3.设立方式不同。债务承担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从债权人方面而言,他只需和债务人约定即可,无需和第三人达成协议。换言之,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负担履行义务,是基于他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与债权人并无直接的关系。
总之,由于这两种制度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所以在适用中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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