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学(第4版)中探讨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学(第4版)中探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转让使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并由此牵涉到债务人对谁履行的问题。若债权转让的效力于转让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因不知债权已移转的事实而对让与人为履行的行为无效。因此,从保护债务人利益出发,各国民法均另行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第二种为债务人同意生效,即债权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方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债务履行费用亦应由让与人承担。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学(第4版)中探讨

债权转让使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并由此牵涉到债务人对谁履行的问题。所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涉及让与人、受让人以及债务人三方面,《合同法》第80~83条对此分别予以了规定。

(一)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效力,理论上称其为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此规定得知:

1.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的要件。因为债权经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即移转于受让人,此时债权虽然发生变动,但由于转让合同没有公示性,债务人无从知晓,因而可能仍然对让与人履行合同。若债权转让的效力于转让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因不知债权已移转的事实而对让与人为履行的行为无效。此结论对债务人而言,无疑有失公平。因此,从保护债务人利益出发,各国民法均另行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规定来看,生效要件的规定各有不同。第一种为让与通知生效,即债权转让须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日本民法典》第467条即作此规定。第二种为债务人同意生效,即债权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方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采用这种规定,明令债权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并不得牟利,这条规定在民法理论界遭到一致反对,在民事审判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通过对第91条进行限缩解释的方式突破了这一限制。[5]原因如下:①禁止债权人通过让与债权牟利,不符合债权转让制度的本质。债权既然是一种无形财产,理应允许债权人通过转让而获取其交换价值。②债权转让尽管使债权人发生变更,但由于债的内容不变,所以一般对债务人利益影响并不大,无须取得他的同意。③如果债权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同意才生效,则此制度可能会因为债务人任意不同意而形同虚设,难以保障债权的自由流通性。因此,合同法摒弃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转采通知生效规则,即债权转让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生效。

2.债权转让的通知既可由让与人,也可由受让人做出,均以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为生效时间。不过,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出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应提出取得债权的证据,如转让合同、转让公证书等,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对受让人履行。相反,如让与人为转让通知,则可不拘任何形式。但是,因为让与人对债务人所为的通知,令债务人更加信赖,故《合同法》第80条第2款特别规定,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让人及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同时,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化债权的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其生效的要件,并且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其理由主要在于:与民法上的指名债权相比较,票据具有高度的商业流通性,票据转让中的受让人难以就票据形式知晓其复杂的关系,若不将票据债务人对于前手的抗辩权予以切断,使其不能对抗后手,则票据难以迅速流通。所以,对于票据债权的转让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符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适用原则。

3.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其效力内容主要包括:

(1)债务人应对受让人承担履行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仍可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权包括债权不成立、无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或不安抗辩,债权已消灭之抗辩、诉讼时效已过之抗辩等。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利益的着重保护。因为债权转让原则上不需经债务人同意,如果法律不规定债务人对受让人继续享有抗辩权,债务人则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恶化其地位。另外,债权转让仅改变债权主体,不改变债权内容,若原债权含有瑕疵,那么,这种瑕疵必定会随同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债务人仍得以对让与人提出的抗辩向受让人提出。但债务人向受让人提出的抗辩事由以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为限,否则,有损受让人利益。

(2)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仍可依照有关抵销的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此为《合同法》第83条所规定,结合有关抵消的条文规定,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此项抵销权必须符合三个要件:①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对于让与人已有债权存在;②债务人对让与人债权的履行期先于或与转让之债权同时到期;③债务人主张抵销的两个债权属于同种类债权。如果债权种类不同,则应经与受让人合意才得以抵销。

反之,债务人未收到转让通知前,对让与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均有效,意即债务人若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对其为履行、抵销等法律行为时,其行为后果受让人同样应予以承受。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移转给自己为由,向债务人要求履行,而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让与人返还。(www.xing528.com)

(二)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债权转让发生于让与人及受让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此为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此条规定略显单薄,现结合学理上的有关见解说明如下:

1.债权及其从权利从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债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便取得受让的债权。[6]同时,由于从权利一般为行使和实现债权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从随主”原则,附着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于受让人。这些从权利包括担保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选择权等。但是,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不在此限,例如,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2.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相关的义务。包括:告知受让人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合同书中记载不明的有关事项,如债务人的住所、履行方法等。让与人还应将债权的证明文件、占有的质物交付受让人。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债务履行费用亦应由让与人承担。此外,根据诚信原则,让与人有义务提供受让人行使债权所需要的一切必要的合作。

3.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债权有效存在并不会受到追索。若因为债权存在瑕疵使受让人受到损失时,让与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明知权利有瑕疵的,则让与人可免于承担此责任。

4.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有明确约定,否则,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三)司法审判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1.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的发生条件不同,前者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后者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其裁判摘要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7]

2.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