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设立债权转让的目的,就在于尊重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增强债权的利用价值。但债权在本质上是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一定给付的请求权,故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不能置债务人的利益于不顾。因此,各国法律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出发,对债权转让予以一定的限制,新合同法的规定亦不例外。即受让人如果不知或不应该知道不得让与的约定而接受债权转让的,那么转让对受让人有效,而债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仅能要求原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在现代交易社会,债权本身即具有财货之功能,因此它有自由流通的要求。设立债权转让的目的,就在于尊重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增强债权的利用价值。但债权在本质上是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一定给付的请求权,故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不能置债务人的利益于不顾。因此,各国法律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出发,对债权转让予以一定的限制,新合同法的规定亦不例外。第79条明文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转让:[4]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此类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①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②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债权、接受特定医疗服务之债权、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之债权等,但是,这类债权经过债务人明确同意后,也可以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些债权虽然合同性质允许转让,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如果不知或不应该知道不得让与的约定而接受债权转让的,那么转让对受让人有效,而债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仅能要求原债权人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例外没有规定,实际运用中能否作此解释有待探讨。(www.xing528.com)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或规定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当事人若违反上述规定,以法律禁止的债权作为让与标的,一般会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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