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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债权转让是应债权资本化和自由流通的要求而产生的。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满足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愿望,而清偿代位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特定的第三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完债务后获得求偿权。②债权转让只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交替更新则除新旧债权人合意外,还以征得债务人同意为必要。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债权转让的含义

债权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转让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在早期的罗马法,因为特别强调债的人身特性,视债权为连接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锁”,故绝对禁止债权人出让债权。到了查士丁尼时代,这种僵硬的规则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贸易的需要,逐渐开始允许债权人委托受让人,为自己的利益向债务人行使诉权,这样间接地达到债权转让的目的。但这种权宜之计仍不能真正实现债权移转,因为一方面,债务人可能在诉讼之前已向债权人为清偿,从而使受让人得到债权的愿望落空;另一方面,在债权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委托随死亡而消灭,受让人亦不能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使债权得到实现。为了弥补这些弊端,罗马法完全破除旧的原则,承认独立的债权转让制度。可见,债权转让是应债权资本化和自由流通的要求而产生的。近代各国的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几乎都予以了承认。《合同法》通过第79~83条的规定使我国的债权转让制度更加完善。

(二)债权转让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1.债权转让和清偿代位。债权除了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而发生移转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移转的后果,此为法定债之移转,又称为清偿代位。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后,取得原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还规定,保证人替主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www.xing528.com)

债权转让和清偿代位虽然都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但二者区别很大:①这两种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同。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满足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愿望,而清偿代位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特定的第三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完债务后获得求偿权。②产生根据不同。债权转让根据债权人与第三人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清偿代位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③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可以是合同以外的任意第三人,而代位人只能限于就原债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原债务得到履行,代位人由此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如连带债务人、合伙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④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依照其与让与人之间的约定取得债权的一部或全部,但在法定的债权移转中,代位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取得相应数额的债权,即代位人以其清偿部分为限获得债权。⑤债权转让中,让与人对债权的存在负瑕疵担保责任;在法定代位中,原债权人对代位人不负此担保责任。⑥在债权为部分让与时,作为从权利的担保权应按债权之移转部分移转于受让人,这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对于此担保权应按各自享有的比例平等分享;在代位人仅为部分清偿时,虽然代位人亦取得部分之担保权,但此担保权之行使次序应在原债权人之后,即原债权人可优先行使担保权。这是代位不得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使然。[3]基于这些原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依合同原因与依法律原因发生的债之移转区分开来,在不同的章节中分别予以规定。我国《合同法》遵循了这一做法。

2.债权转让与债权人交替之更新。在大陆法系中,广义合同变更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中所规定的债的更新制度相类似。所谓债的更新或称更改,是指当事人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即债权人交替而更新;债务人交替而更新;债务内容之要素发生变更而更新。债的更新制度最初来源于罗马法,后为近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在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法中都有关于债的更新的规定。更新发生原合同关系完全消灭同时新合同关系产生的后果。而合同变更仅改变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或变更合同之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债继续存在并保持同一性。故更新为债消灭的原因。从我国现行民法规定来看,未设更新制度,同时在民法理论上学者也认为没有规定更新之必要。但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该承认更新制度的价值及它与合同变更在一定意义上的区别。

就债权人交替之更新而言,它与债权转让颇相类似,都会发生债权人变更的后果。但是,债权人交替之更新,是指债权人变更的同时债务内容也发生变更的情形,两者的差别显著:①债权转让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变更债权人,所以原债权的性质、内容、所附着的瑕疵以及从权利等原有状态均保持不变,连同原债权一并移转至新债权人;债权人交替之更新不仅债权人改变,而且原债权亦已消灭,新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原债权是不具有同一性的两个债权。②债权转让只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交替更新则除新旧债权人合意外,还以征得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例如,甲建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一份。后来,乙公司将合同转卖给丙,通知甲按原合同规定向丙交付钢材,此即为债权转让。假设丙并不需要钢材,而是需要水泥,经三方当事人协议,由甲改向丙交付水泥,以此替代对乙的钢材交付,此时就成立债权人交替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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