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权利质押-合同法学(第4版)

权利质押-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为标的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因而,动产质押的许多规定,对权利质押也是适用的。这一类权利的确定,是考虑到除上述三类权利之外,尚存有其他依法可供质押的特定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法学(第4版)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为标的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权利质押所产生的权利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有共性亦有差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物的不同。但两者都是质押的表现形式,且动产质押的适用比权利质押更为普遍,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因而,动产质押的许多规定,对权利质押也是适用的。

(一)可供质押的权利范围

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用以设定质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权利须是:①财产权。只有财产权才能在质权实现时具有可变价性,非财产权不直接具有可变价性,不能作质权标的的权利。②具有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须有变价的可能。不具让与性的权利不能变价,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的权利。③为适宜设质的权利。在我国,因无不动产质权,故不动产只能为抵押权标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供设立质权的权利有四大类:

1.债权。债权具有明显的可转让性,是质权利最理想的形式。法律所列举的债权质权有七种两类。其中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属金钱给付类债权质权,而仓单、提单则属动产给付类债权质权。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这实际上是指反映着一定财产利益的股东权,但一定须具有交换价值即可转让性,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股份、股票不能设立质权。

3.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具体是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它们具有相当的财产价值,作为质权利的一种,也可以起到促使债务人如约如期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目的。

4.依法可转让的其他权利。这一类权利的确定,是考虑到除上述三类权利之外,尚存有其他依法可供质押的特定权利。这一补充性的条款也使得权利质押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据此,凡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他权利均可成为质权利,像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也可以出质。

《物权法》第223条增加了一项可出质权利,即应收账款。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www.xing528.com)

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与动产质权的设定并无明显差异,当事人均是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设定过程中,因质权利的不同,设定内容有些区别。

1.债权质权的设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这一方面,有价证券质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完全一致,即质押权自质权人占有质押标的物时方可生效。只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标的物的占有,除了对票据的实物占有外,还须有“质押”字样的背书才能完成。

法律还规定,当出质人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出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样做,无论对质权人还是对出质人都是有利的。

2.股权质权的设定。股权表现为股份和股票,以股份、股票设质的,就是股权出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股票质押合同是一种特别的要式合同,也就是说,以依法允许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须经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此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成立有效与有价证券质押合同是不同的,是否办理出质登记就是一个重要的差别。股权质权的设立必须登记,有价证券出质有的可以交付凭证而设立。

登记后,证券登记机构应对出质股票严加监控。“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13]这是对出质人自行随意转让出质股票权的限制,说明处分股票权在出质后已归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享有。例如,转让后所得价款的处理方法,依法一是提存,二是清偿债务,《物权法》第226条将“提前清偿债务”放在优先的位置,然后才是“提存”。

此外,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权,担保法没有规定交付权利凭证的方法。因为交付知识产权的有关凭证并不可靠,可能会发生出质人背地侵犯质权人权利的事情,所以,担保法特别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通过合同和登记,由出质人承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在一定条件下由双方共同行使。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但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亦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账款出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须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