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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和方法,收回债权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并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抵押权人就可行使抵押权以实现权利设立的目的。无论是抵押权人或是抵押人变卖,均可以采用折价变卖、拍卖变卖及普通变卖的方法。因此,法律规定也允许抵押权人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在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之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转归抵押权人所有是不允许的。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并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也称抵押权的实行,它与抵押权的行使不尽相同。抵押权的实现固然要通过抵押权的行使,但抵押权的行使却不仅仅以抵押权的实现为目的。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抵押权的有效存在。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必须是抵押权有效存在,这是不言自明的。抵押权的无效或不成立,就不存在抵押权,更无抵押权的实现了。

2.须债权清偿期已届满而未受清偿。清偿期未到,债务人并无清偿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更无以抵押物变价来清偿的权利。清偿期已到,而债务人已清偿的,债权人也无要求债务人清偿的依据。

3.须非债权人原因而债务未受清偿。如果是债权人原因而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无权指责债务人未为清偿。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抵押权人就可行使抵押权以实现权利设立的目的。(www.xing528.com)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可通过出卖抵押物或由抵押权人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我国法律亦是如此规定。

抵押物的变卖,可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即自行变卖和法院变卖。自行变卖指由抵押关系当事人自行将抵押物变卖而不通过公力机关的方法,其又分为抵押人变卖和抵押权人变卖两种。无论是抵押权人或是抵押人变卖,均可以采用折价变卖、拍卖变卖及普通变卖的方法。法院变卖也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来完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行变卖优先于法院变卖原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物的变卖方法,没有约定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变卖,协商不成的,提请法院变卖。这是因为,抵押权属于私权,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其实现亦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院一般不应主动干预。

在完成抵押物变卖的方式中,拍卖是最为公正的一种方式。折价变卖和普通变卖都难以最好地实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且容易造成对抵押人利益的损害,因而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以拍卖为抵押物的变卖方式。

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考虑,折价变卖是实现成本最小的一种,其中又以折价而为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为更小。因此,法律规定也允许抵押权人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是在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中,由于抵押权人所处的优势地位,可能影响到确定抵押物的价格标准,法律规定折价取得所有权须是在可以实现抵押权时进行,并且,须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协商,不能单方决定,也不能损害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在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之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转归抵押权人所有是不允许的。这种约定,理论上称流质契约,或称抵押物代偿条款,这种约定的禁止,称为流质禁止。我国《担保法》第40条、《物权法》第18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当有数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时,如何从抵押物的变价中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其受偿顺序应按登记优先、时间优先和按比例受偿原则划分。登记优先指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时间优先是指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几个不登记或几个均已登记的抵押权时,成立在前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按比例受偿是指在几个成立时间相同的抵押权中,按每个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所占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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