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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种类及特点,财团抵押和共同抵押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抵押权客体来进行的抵押,这种抵押使企业担保能力集中,以显示出的较大财力来获得相应的资金融通。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抵押权种类及特点,财团抵押和共同抵押

抵押权的种类在各国立法上是不尽相同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抵押形式也会不断出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抵押制度中的抵押种类主要有:

1.不动产抵押。它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这一类是抵押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很多国家甚至直接视不动产抵押为抵押。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即使抵押权人不对其转移占有,仍可在一定条件下径直行使抵押权,故倍受社会的欢迎,适用范围较为普遍。

2.动产抵押。它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一般不包括所有动产。我国担保法所规定可供抵押的动产,原则上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具有准不动产性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重要动产。但动产抵押,仍以不转移占有为要件,否则不属于抵押而属质押了。

3.权利抵押。它是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的抵押。我国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为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这类抵押较为特殊,它主要是比照债权额的量为其标准进行的定位。即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6]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新型抵押,与现代化经济发展相适应。虽然它在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不常见,与我国实践中银行的“滚动贷款”近似,但其制度本身的先进性、优越性,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有较大益处。

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类型,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①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抵押设立时债权尚未发生;②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又设有最高额限制,而非担保的债权实际最高额;③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④债权人仅得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额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⑤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www.xing528.com)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两种场合:①借款合同;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效力,我国担保法未作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需以债权确定,并以已届清偿期而不得受偿为先决条件。以最高额进行抵押时,若实际发生额超过限度时,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为普通债权,不得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实际发生额低于最高额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限,依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抵押权客体来进行的抵押,这种抵押使企业担保能力集中,以显示出的较大财力来获得相应的资金融通。我国《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抵押人可以用合法财产一并抵押,可解释为我国财团抵押的法律依据

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不同于财团抵押,共同抵押在每一个抵押物上成立一个抵押权,抵押权为复数,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抵押权则全部消灭,而在财团抵押中,财产有多项多类,但却视为一个集合的整体,在这个一体财产上仅成立一个抵押权。共同抵押实际上可视为普通抵押的变种,与普通抵押无实质差别。我国担保法虽未有明文规定,但因其与担保法原则并无冲突和不利,所以,于数个财产上设定共同抵押权,在实践中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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