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根据合同效力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的全部履行因素,不得只履行一部分,也不得分割履行。然而,合同的完全履行是一个过程,在整个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各自面临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使合同的履行暂时不能进行,或是要一部分一部分地履行,或者是要提前履行等。法律对这些情况不加考虑显然是不实际的。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完全履行的存在,我们把它称为不完全履行规则。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中止履行、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1.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执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68、70条规定的情况,都是中止履行的客观情况。
2.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通常法律要求合同的履行应是全部履行,因此,对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先归还一部分款项的,债权人不得以部分履行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因为这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损害。当然,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承担。(www.xing528.com)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按照正确履行规则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推迟或提前,对于债权人来说,都不是他希望出现的。合同债务的履行,推迟对债权人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提前一般也会给债权人造成不便。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但是,如果这种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债权人就不得拒绝接受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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