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执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状况。按照合同的亲自履行规则,合同义务的执行须是该合同中的义务人,接受合同义务执行结果的人须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人。但是,由于每个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的多样性、执行合同条件的多样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将某项义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或将某项合同权利约定由第三人享有,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这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之一,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从理论上说,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履行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如果仅仅是义务的代为履行或履行的代为接受,对合同的履行都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更应允许存在。这种情况的履行就是代理履行。虽然,这种代理履行的后果都由合同中的权利人或义务人直接承担,但毕竟有非合同当事人参与,因而也属于第三人履行的范畴。由此可见,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①第三人的直接履行;②第三人的代理履行。
对于代理履行,由于义务的负担、义务的执行及执行义务的结果都由原合同中的义务人承担,或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后果最终都由原合同中的权利人承担,这种履行与亲自履行没有多大的区别,只是可能增加履行的费用而已。
第三人直接履行则不同。对于合同义务直接由第三人履行的,由于义务人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义务能否顺利地履行,进而关系到合同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因而第三人直接履行对合同权利人的影响极大。因此,在没有合同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义务是绝对不能由第三人直接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履行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转让,只是这种转让是在合同订立时进行的,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对于由第三人直接接受履行,实际上是合同权利的让与。同样,只是这种让与是在合同订立时进行的,而非在合同成立之后。(www.xing528.com)
基于这些理由,我国合同法在允许第三人履行时,也为第三人履行规定了必要的条件。这种条件可以简单归结为“约定”二字。同时,因第三人履行而增加的费用,该第三人是代哪一方履行的,就由该合同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此项增加的费用;第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约的,违约后果就由该第三人所代为履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因此,在合同履行中,不仅接受履行的人可以约定为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人也可约定为第三人。换言之,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这就是第三人履行规则。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的规定,就是第三人履行规则的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