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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法定义务规则及保密义务(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只注意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忽视法定合同义务。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遭受损失的一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合同法学:法定义务规则及保密义务(4版)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只注意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忽视法定合同义务。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即使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有些义务的不履行往往会使整个合同无法执行。因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充其量只能把他们想象为审慎的商人,而不可能将他们当成法律专家。因此,对一些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当事人又容易忽视的义务,法律就将其规定为当然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法律关于法定合同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定合同义务理论上也称为合同的附随性义务。其中,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前的义务称为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法律的规定,法定合同义务主要包括: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我国《合同法》第69条关于中止履行的通知,第70条关于债权人状况变更的通知,都是通知义务的法律表现。

合同履行所要遭遇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相互通知对方,以使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顺利地履行合同或者减少损失。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准备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时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义务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协助,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就无法协助,例如,电力供应合同的供电方需要检修线路而可能增加电力负荷时,如果不通知用电方,就有可能造成用电方电器烧坏的结果;有时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履行时,如果不通知对方,也会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代社会的发展更显得协作的重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更应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这就是通知义务。至于哪些事项需要通知,哪些事项不需通知,则应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合同存在的本身决定了协助义务的产生。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其实现需要对方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而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没有权利人的积极协助,有时也无法履行。至少,义务的履行还需要权利人的接受履行,才能得以完成。当然,这里的协助义务是指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义务,不应要求合同当事人协助。而且,协助义务也应仅限于接受履行而已,不应将对方的合同义务当作一方的协助义务来看待。否则,就会无端增加合同当事人的负担,为某些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提供借口。(www.xing528.com)

3.方便义务。方便义务是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此项义务与前项义务即协助义务一起,理论上将其合称为协力义务。有的合同,一方义务的履行没有对方提供方便是不可能进行的,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对于承建方来说,如果业主没有为其提供水电供应方便、临时用地方便等,其施工义务的履行就无法进行。当然,方便义务毕竟也是一种义务,也需义务方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一方履行了提供方便的义务的,得到方便的一方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就应是理所当然的了。

4.减损义务。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可抗力的出现、一方的违约行为,都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在损失造成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最有条件控制损失,如果其听之任之,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就无法得到避免,这与合同法要求的诚实信用是不符的,也与合同订立的目的不符。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遭受损失的一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5.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展示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但又绝不限于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如向对方展示自己的财务记录、财产状况等。这些秘密是当事人不向社会公开的,通过一般的途径无法了解的。这些秘密对于知悉的一方来说,也许一文不值,但对于秘密方而言,往往就是无价之宝。公开这些秘密可能会给他带来巨大的损失。特别是技术性的合同,保密义务尤其显得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只要求义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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