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当事人订立合同,其效果意思大都希望合同得以履行。而合同能否履行,首先要看合同的标的是否确定,其次要看标的有没有履行的可能。否则,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成为不必要。合同标的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确定或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所谓“处于可以确定的状态”,包括合同约定了将来确定标的的方法;或者依照法律补缺性规定补充当事人意思不足而可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或者依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或经法官、仲裁员对合同的解释能够确定合同标的。
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标的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标的,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标的不能。此种情形,按标的不能的原因和后果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前者又称自然不能或物理不能,即依客观规律不能实现;后者指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能。此两种情形下,合同当然无效。
2.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前者又称原始不能,即标的在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存在实现的可能;后者又称后发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时,标的尚存实现之可能,于合同成立后因故不能实现。前者是合同无效之原因,后者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可构成合同解除的原因。(www.xing528.com)
3.全部不能或部分不能。合同标的全部无实现之可能,合同当然无效。部分不能则其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部分不能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但除去该无效部分后其余部分仍然可以有效的,则产生部分无效的后果。
4.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前者指非因人为原因而致不能;后者则指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致不能。原始客观不能则合同无效,后发客观不能,则成为合同解除原因。主观不能,一般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则该合同无效。
5.永久不能与暂时不能。永久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时标的永无实现之可能,合同无效。暂时不能指不能之情形是暂时的,在履行之前不能的情形可以消除。暂时不能不是此处所谓的标的不能,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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