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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四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凡有上述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方负赔偿损失责任。这样,从合同订立直至合同成立后又被撤销的各个时间段上,缔约过失责任都得以确立。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紧密相连,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合同法学(第4版):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四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当事人磋商缔结合同自应本着真诚促进合同成立的心态行事,而不能以订立合同为幌子,利用对方急于签订合同的心态骗吃骗喝,或名为与对方谈判,实为拖延时间,使其丧失与第三方缔约的机会。凡有上述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方负赔偿损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前契约义务中,缔约方的一个重要义务就是告知义务。唯有缔约各方将足以影响合同的情况如实相告,至少是不为虚假的告知,合同的成立才有坚实的基础,否则因一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等欺诈行为而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必陷入错误的认识。若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欺诈方给予赔偿就为理所当然。《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将欺诈行为限定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后,受损害方得基于欺诈事实的存在主张合同的撤销,并根据《合同法》第58条,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从合同订立直至合同成立后又被撤销的各个时间段上,缔约过失责任都得以确立。(www.xing528.com)

3.违反保密义务。此处的“密”特指商业秘密,在谈判磋商阶段,由于缔结合同的需要或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一方可能知晓另一方的一些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若上述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从而属于商业秘密的话,缔约方即不得公开或为自己之利益而使用该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2条的此款规定为对列举不完全性的一种弥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漏洞补充的功效。在合同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紧密相连,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法律的列举性规定总不能包括变动不居的社会中的所有现象,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亦如此,由于违反前契约义务的行为种类众多,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为了使所有违反前契约义务的行为都承担相应责任,本款的规定就显得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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