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前已述及,合同虽未成立,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大不同于一般的陌生人。当事人可能相互知道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一方可能已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准备工作。为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了当事人应负有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前契约义务。协力义务即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防止缔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终止缔约磋商进程;保护义务即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广义的保护义务还包括不为胁迫与不当影响的义务;告知义务即将己方所知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的义务;保密义务即不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因缔约而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以上是就前契约义务的一般类型而言,于具体场合可凭借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判断。
2.相对方受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前契约义务,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有损失,过错方才有承担责任的必要。否则,即使一方违反义务而另一方毫无损失,责任亦无从谈起。
3.违反前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违反前契约义务的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合理的逻辑基础。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一般采用两分法,缔约一方的行为在事实上为另一方损失发生的原因(即无甲必无乙),此事实上的原因在法律上亦为对损失应负责任的原因。只有满足此两个要件,方可认为因果关系成立,即一方损失是由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www.xing528.com)
4.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此为对责任方主观违法性的要求。只有一方主体于欺诈、隐瞒、胁迫等心理状态下所为的行为违反前契约义务,其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即为过错。
缔约一方当事人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的,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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