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合同法规范及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合同形式主要有三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默示方式,其中书面形式为“要式”,另两种形式为“不要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合同形式兼采要式与不要式规则,合同法的规定与此一致,只是削弱了要式合同的地位。《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也都规定相应合同应采书面形式。1998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10条还规定了“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行合同法并未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即需采用书面形式,而采取了对特别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予以认可的态度,明显放宽了要式性要求。这对于在我国培育市场经济所需的自由精神,淡化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角色来说有重要意义。
合同的要式有四种法律效力:①证据效力,即证明合同已经成立;②成立效力,即要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③生效效力,即法定要式一般为合同的生效要件;④对抗第三人效力,即要式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至于各种具体合同采要式时的法律效力,则须依具体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断定。[2](www.xing528.com)
在法律要求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一定形式和特定手续而当事人未采取这种形式和手续,会产生什么后果?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我们认为:①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或对确定合同内容的必要条款有争议的,应认定合同未成立;②如果合同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有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原则的,应认定合同无效;③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并无争议,或者有争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内容的,可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还可补正合同形式,以符合法定的要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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