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泽鉴:《债法原理(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2)》,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注释】
[1]《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协议之一种。”
[2]《德国民法典》中同时存在着法律行为、债和合同三个概念。——作者注
[3]参见[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7~29页。(www.xing528.com)
[4]在英美法上,“契约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参见[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页。
[5]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参见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101页。
[7]苏号朋:“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8]参见“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载《法制日报》1999年3月10日。
[9]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10]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0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23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