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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与民法的其他部分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联。合同法是对各种合同关系予以全面确认和保护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民法典用了大量的条文来规范合同。要正确认识合同法的地位,离不开对其与物权法关系的梳理。

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与民法的其他部分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联。研习合同法,除了要对其内在的构造、理念以及具体制度条文予以重点关注外,对整个合同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部分的关系予以应有的重视也是必要的。只有从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这两个角度进行透视研究,才能更好地了解合同法、掌握合同法,从而推动合同法的研究。

从制度功用看,在财产流转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人们有必要比以前在更大的范围内依赖于许诺与协议。合同法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合同法是对私法上权利义务产生的最重要依据——合同的保障。在私法领域中,允许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使合同成了创设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虽然不是唯一的依据)。②合同法是实现通过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目标的基本工具。合同法是对各种合同关系予以全面确认和保护的法律规范。市场交换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双向选择过程,而契约正是其媒介,合同法的本质正体现在对经济流转关系的调整上,并为市场的存在提供法律秩序。合同法为市场的运转提供保障和必要的手段,并且提供整个体制发展的活力。充分认识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合法交易和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一方面有助于确立合同法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保障当事人的契约权。③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必须借助于交易的方式。只要通过自愿交换的方式,各种资源的流向必然趋于有价值的利用。波斯纳认为,法律,尤其是私法,是为尽可能地增加经济价值而设计的,法律强制的主旨或标准在于为促进将来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创造动因。不但如此,合同在现代社会逐渐成为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

合同法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民法典用了大量的条文来规范合同。在德国法系国家,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依次受到民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行为条款、债权法中一般规则以及合同的具体规定的规范,占法典全部条文的近1/3;在法国法系国家,合同作为财产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更是占据主导地位。不但如此,合同法在当代的范式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中以独立的两编的形式出现,地位得到进一步凸显。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合同法更是被赋予了独立的形式,成为民商事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

从发展趋势看,债权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日益增加,合同法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债权地位的提升至少表现为以下方面:①从某个方面讲,债权与物权之间由手段与目的关系转变成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此,拉德布鲁赫作了精辟的概括:“社会生产关系完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中世纪的社会形式是静态的,今天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已完全变为动态的,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的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②在现代社会,对物的“利用”更加强调,这主要通过债权法(合同法)来实现和保障。在这种条件下,所有权关系已相应地由人对物的支配、占有关系转化为所有权人与其他利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对待现代合同上权利(即债权)的方式日益物权化,如债的保全体现的其效力的对世性,债权的处分、债权上担保的设定等。(www.xing528.com)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法由债权法(其主体是合同法)与物权法组成。一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对“静”的财产支配关系的规范,而债权法则可以说是对“动”的财产流转关系的规范。要正确认识合同法的地位,离不开对其与物权法关系的梳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产权的明确归属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而要发挥合同法对市场交易的规制作用,首先物权法应发挥其定分止争的作用。换言之,物权为债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为取得物权的手段,且物权亦为债权发生的目的。

作为民法尤其是财产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合同法和物权法之间还存在着衔接与协调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都已比较成熟、完善,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而我国的现实是,民法理论还不够成熟、完善,作为民事领域基本法的民法典仍未出台,物权立法过程更是一波三折。

从2002年12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以来,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6次审议,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分为5编19章,共247条。物权立法中的诸多争论,较多涉及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衔接与协调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影响物权法本身的科学性,还会影响合同法的正确适用。这也是正确理解、适用合同法的必然要求。只有实现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逻辑衔接与体系协调,才能体现民事立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换言之,我们要从合同法的角度,审视、设计物权法,如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取舍、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设计、合同效力与物权行为理论的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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