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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诚实信用原则的双重利益关系和目标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涉及双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诚信原则的目标是要求在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合同法学(第4版):诚实信用原则的双重利益关系和目标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吸收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9]

诚信原则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该观念肇始于罗马法,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法国民法典对此没有大的发展,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乱使得经济关系混乱不堪,立法上更加注重道德规范的调节功能,德国民法典专为合同设立了比罗马法和法国民法伸缩性更大、适应性更强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国合同法中对法官裁判的严格限制形成较鲜明的对比。实践证明,诚信原则不仅为灵活裁决、解释合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更为现代合同法各项制度的发展开创了良好的局面,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涉及双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诚信原则的目标是要求在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所以,诚信原则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在市场交易中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道德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此外,由于诚信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规范模糊,其适用范围又很宽泛,这样,实际上就把包括处理合同关系在内的民事纠纷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10](www.xing528.com)

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后,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重大情势变化,若按原义务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诉请法院酌情调节其权利义务关系,此谓之情事变更原则,这是在动态层面上对问题进行处理时具体贯彻诚信原则的表现。

由于诚信原则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以及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灵活性,能够贯彻公平正义或分配合理的精神且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有“帝王条款”之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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