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当然有一些进步,但仍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特别是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仍未完全解决“三足鼎立”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成为完善合同法制的迫切任务。社会与现实对合同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①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交易规则和标准的统一,而三部合同法仍存在内容、结构不一致,基本原则和制度上存在很大差别的问题,无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交易要求相衔接和交融,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进行合理的裁决。由此,合同的统一化是大势所趋。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制的另一个要求是实现合同规则即交易规则的科学化。法律是一个严谨的科学体系,是一个逻辑结构的整合,它由概念、原则、制度组建而成。每一个条文、规则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明确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案件时,通常情况下,都是把案件事实查明以后和法律规定加以对照,如果符合某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即可按照逻辑推理得出判决,得到法律规定的效果,这便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合同法科学性的集中体现。③市场经济对法制还有时代的要求即现代化问题。我们过去的三部合同法,包括修订的经济合同法在内,有些规定沿袭着苏联的立法和理论,它反映的是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特征,有些制度则反映的是不甚发达的市场经济,如19世纪的市场经济规则。而现代的市场经济,从世界范围来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了高度的发展。特别在合同法上,其发展是惊人的,产生了许多新的规则、制度。既然我们现在立足于建设一个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当然就要在交易规则上与发达国家尽可能一致。因此,合同法的现代化,就是要吸纳新的、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共同交易规则。归结起来,制定新的统一的合同法当然是要满足交易规则的统一化、合同立法技术与内容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要求,这是由我们国家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着的市场经济本身所决定的。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时代要求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8]
经济合同法修订后不久,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个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起草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先由专家学者提出一个立法方案并承担草拟工作。1993年10月,合同法立法方案经讨论出台,其内容包括立法指导思想、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结构及起草提要、起草的技术性要求等。1994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了十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论证,通过了此方案并着手分工起草。1995年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司法部所属5所政法院校等12个单位的学者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的起草工作,并将此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共计34章528条,内容非常丰富,是我国规模最大的法律草案。1995年7月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前草案讨论和参考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合同法试拟稿”(第二稿),共41章511条。此后,又于1996年6月7日完成了“合同法试拟稿”(第三稿)。1997年5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将合同法草案(第四稿,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公开发布,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9月5日和9月7日的《法制日报》、《人民日报》先后刊登了合同法草案第五稿全文。公布法律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并不是我国立法的必经程序,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公之于报端,给公众提供一个实实在在的参与立法的机会,这一举措本身蕴涵着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www.xing528.com)
这一个合同法草案终于经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了正式的法律文本!从1993年开始设计立法方案到正式出台,合同法经过了12所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官、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反复讨论、论证;经过了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的多次调查研究;经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的辛勤工作;经过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的认真审议。可见,合同法的立法全过程是非常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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