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根据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赋予来划分的,其分类源于罗马法。
1.概念。凡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特别作出规定的合同,称为有名合同,又可称为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所列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合同;保险法所列的保险合同;担保法所列的保证合同;物权法所列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名称,也未对其特别作出规范的合同,称为无名合同。《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8条第2款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表明无名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劳务交换合同、旅游合同等都是无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条特别针对无名合同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无名合同的地位和适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鼓励人们大胆地从事交易行为,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名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它有时会随着形势的迫切需要而成为有名合同。混合合同,是指内容包括两个以上独立的有名合同事项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事项混杂在一个合同中的合同。如旅馆住宿合同便同时包含物品的租赁合同与雇佣服务合同两种协议。(www.xing528.com)
2.区分意义。区分这一类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对于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酌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和合同的目的来处理。对于混合合同,情况稍复杂,不可单独适用某类合同法律,应据该合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及其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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