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之一种,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如下鲜明的主要特点: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单方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当事人单方意志,如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行为,而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得以成立的。合同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同本质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的合意内容与目的在不违背法律要求时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各方当事人所为协议是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共向的或对向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致意见。这一特点将合同与生活中的一般商量行为、社交行为区别开来。此外,当事人所订协议的内容,不仅包括债权债务的设立发生,而且还包括移转、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等双方法律行为,即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或宗旨,合同才有法律意义。
(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且具意思表示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www.xing528.com)
在当今世界各国,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均可成立合同。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应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之上,它体现了如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当事人的缔约意思是自愿而为,双方地位平等,不是对方或第三人的强行所致;②当事人的内心须具有追求法律效果,即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目的性明确的意思;③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须具一致性。
(四)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6]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作为一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协议的必然要求,我国立法者与学术上均对此予以强调。《合同法》第8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确定性是指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即约定明确。这样,一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二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时确立标准。在我国,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价款、期限、履行方式等约定不明,内容难以确定时,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法》第125条还规定了合同解释的有关原则。可履行性与合法性有联系,只有当合同标的具有履行的可能,才能导致合同有效;合同的不能履行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无效等。当然,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免责或变更合同。
除上述主要特点外,当事人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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