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给现今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最后一点启示是,要保证监管机关对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管,则必须保证监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近代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通过设立银行监理官,来保证财政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每家银行的营业信息。尽管设立银行监理官制度最终被国民政府废止,但在各银行派驻银行监管机关的官员这一举措仍然被保留了下来。因此,可以看出,近代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对监管机关及时掌握银行的经营状况非常重视。这也是银行监理官制度对于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重要性的体现。
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运营信息也是现代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成为各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银行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再如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那样需要在各个银行设立监理官或监管机构的特派官员。现代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主要通过网络系统建立起银行的网络信息披露系统。银行监管机构不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采集员,只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对银行所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制定统一的、规范化的报告体系,并设立合理的信息披露时间表。各家银行只需要按照银行监管机关制定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如实报告其所应报告的信息即可。尽管网络通信技术的发达使得银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便利地获得银行的经营信息,但是构建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仍然存在诸多困难。第一,信息披露标准体系的构建存在困难。如何制定一套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从而能准确真实地反映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并非易事。不同类型的银行,其业务内容及风险水平均不相同,即便是同类型的银行在不同时期的业务及风险状况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制定一套有效通行的信息披露标准体系绝非易事。第二,如何保证银行披露信息的真实有效。通常银行并不具备主动暴露其问题的动机,同时银行也没有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愿。因此,如何保证银行积极、诚实地报告其业务信息,也是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方面。特别地,如果监管机构不能获得正确的信息,极易导致监管失效或错误的监管行为,从而引发危机,甚至使危机更加严重化。因此,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有效,或者保证监管机关能够正确识别披露信息,也是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难点。第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如何保证各家银行的商业秘密的安全,也是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尽管构建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困难,但是由于其是银行监管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因此,当代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克服上述困难,建立一套符合我国银行监管现实需求状况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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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必良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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