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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监管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2年1月24日,经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大总统批准,中国银行在原大清银行基础上正式成立。华资商业银行在北京政府时期,通过经营公债等政府借款和向中、交两行拆借款项等业务,获得了较大发展。因此,华资银行在北京政府时期的发展也是依托于政府财政。北京政府时期大量设立的新式银行中,属“南三行”和“北四行”最善于经营管理,并获得较快发展。

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监管制度研究

(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快速发展,成为政府的两大财政支柱

北京政府时期,政府为维护政权的军政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再加上大量的战争赔款,使得北京政府的财政严重入不敷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直接借款给政府和替政府经理公债,逐渐发展成为政府的两大财政支柱。随后,经历了两次停兑风潮后,两家银行逐步认识到银行同军阀政府结缘的严重危害,将股权逐步转向以商股为主,并调整经营方针,加强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业务联系,逐步脱离了北京政府的控制,成为北京政府时期最重要的两大华资商业银行

1912年民国建立,大清银行部分商股股东建议政府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1912年1月24日,经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大总统批准,中国银行在原大清银行基础上正式成立。1913年国会通过《中国银行则例》,正式声明中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有整理财政、代理国库和发行钞票等中央银行职能,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额定资本为6 000万元。1914年,交通银行修改章程,并经北京政府批准,开始承担发行钞票、掌管特别会计之国库金、分理国家金库、代政府专理国外款项等业务。1914年8月,袁世凯政府将原属财政部的公债局改为直属的内国公债局,以梁士诒为总理,并推举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政府总裁为法定负责人。内国公债局一经成立,就开始了三年的公债募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则是这些公债的主要经销人,并直接持有巨额公债,成为北京政府的两大财政支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由于经理国库,所以政府在库款周转不灵或入不敷出时,就要求中、交两行垫款或借款。1916年中国银行对政府放款额高达3 761万元,占其放款总额的36.9%;1917年更是增至9 170万元,占放款总额的65.7%。[1]1916年6月,交通银行对政府的放款总额也高达4 600万元。[2]北京政府肆意把中、交两行作为其财政工具使用,依靠中、交两行的借垫款和滥发京钞来维持其财政,由此引发了1916年和1921年两次停兑、挤兑风潮。中、交两行经过这两次风潮后,逐步清楚地认识到其经营必须脱离政府的财政。

1916年停兑风潮以后,中国银行的商股股东决心独立于政府并向资本主义工商业靠拢,通过股权变化和则例修改两个方面,逐步完成其独立进程。中行从1915年9月开始招募商股,其商股比重逐年增加,1915年为17.01%,1921年为72.64%,1923年更增至97.47%。[3]商股比重的不断增加,使得中国银行从股权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中国银行在商股比重不断增加的同时,于1917年修改了则例,并得到了时任财政总长梁启超的支持。1917年新则例是中国银行商股股东取得的辉煌胜利,为中国银行独立于北京政府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增加商股比重和修改则例,中国银行同政府的关系逐渐疏远以至基本独立,并成功向商业化方向转化,其经营中心也由北京转移到上海。但中国银行的资本中仍有小部分官股,仍享有经营公债等政府业务活动的一系列特权。

交通银行在经过两次停兑风潮后,元气大伤,其高层组织近于瘫痪。1922年2月5日,交通银行在北京召开临时股东总会,对交行的经营方针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同年6月18日,交通银行在北京银行公会召开股东大会,在对2月临时股东总会确定的经营方针予以肯定的同时,进行了董事会的选举,为交行新营业方针的贯彻奠定了组织基础。经人事和经营方针的变动后,交行加强了同民族工商业的联系。虽不能完全割断与北京政府的联系,但交行已基本能保证其对北京政府的独立态度。

(二)华资商业银行获得长足发展

华资银行[4]的长足发展是北京政府时期中国金融界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从数量和规模上的扩大;二是出现了“南三行”和“北四行”等一批较强实力的私人银行;三是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和钱庄形成鼎足之势。

华资商业银行在北京政府时期,通过经营公债等政府借款和向中、交两行拆借款项等业务,获得了较大发展。由于北京政府发行的公债数目十分庞大,中、交两行不能承销的部分银行公债常常由华资银行承担。此外,中、交两行在经营政府借款和公债业务时,限于资力,也经常向各华资商业银行拆借款项、调剂头寸。因此,华资银行在北京政府时期的发展也是依托于政府财政。据统计,从1912年至1927年,中国新设商办银行共249家,大多数是中小型银行,平均创办资本为44.4万元。[5]这一时期的华资商业银行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具有小型、分散的特点,淘汰率也很高,实存的银行大约仅为新设银行总数的一半左右。但高淘汰率也是银行业在兴起阶段的主要特点之一。除数量上有大幅增加外,这一时期华资商业银行的规模也有数倍增长。以实收资本、公积和存款三项合计,1926年主要华资银行的总实力是1918年主要华资银行总实力的3.5倍。[6]

北京政府时期的华资银行获得较大发展,还体现在其实力已能同外资银行和钱庄相抗衡。以1925年华资银行的数据计算,其实收资本和公积金占所有银行业(包括外国银行和钱庄)的37.5%,资力占40.8%,与外国银行和钱庄形成鼎足之势,具体见表3.1[7]

表3.1 1925年中外银行与钱庄资力的比较(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唐传泗、黄汉民:《试论1927年以前的中国银行业》。
注:①资力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盈利滚存、存款与发行兑换券之和。
②资力估计,大多数主要银行根据各该行当年资产负债表计算,一部分中型银行因缺乏资产负债表,系根据实收资本数参照其他银行资力对实收资本的比例数推算。外商银行以外币计的,按当年实际汇率计算;在中国部分的比重,以日本人调查的1936年实际比重为标准。
③本国银行的其他156家中包括省地方银行在内,因资料不足,未剔除。

北京政府时期大量设立的新式银行中,属“南三行”和“北四行”最善于经营管理,并获得较快发展。所谓“南三行”,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的通称。这三家银行之间并无联营的组织形式,只是以上海为基地,在经营业务上相互支持、互兼董监,而收实际联营互助之效。“南三行”在经营管理上较一般银行更出色,办事讲求效率,注意服务质量,较早使用机器记账,推行新式簿记和使用其他现代化设备,致力于银行营业设备近代化。“南三行”也是最早一批经营外汇业务的华商银行,与外国资本的企业和银行联系较多,能在开展业务和外国对华贸易中获取利益。此外,“南三行”在经营上各具特点。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善于业务创新,率先提出“服务社会”的方针,并推行银两和银元并用。浙江兴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较全面,柜台服务良好,规章制度较齐全,在1927年前的存款总额常居私营银行首位。浙江实业银行则主张机构少、员工少,以能赚钱为主要经营策略。其往来的企业都集中在少数大户上,既节省开销,又可获取厚利。[8]

“北四行”是金城银行、盐业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四家北方著名的私营银行的通称。1921年,“北四行”中的盐业、金城、中南成立联合营业事务所,次年大陆银行加入,遂组成“四行联营事务所”,经营联合放款。1922年建立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银行券。1923年又联合开办四行储蓄会,广泛吸收存款。“北四行”的联营范围虽不以侵害各行各业的营业为限,但相互辅助,壮大实力,是华资商业银行联合营业的先声。“北四行”的快速发展具有如下四个特点:(1)资本额大,创立后资本续有增加。1927年实收资本已增为盐业银行750万元、金城银行700万元、中南银行750万元、大陆银行400万元,合计2 600万元,远远超过其他私营银行。[9](2)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较高。“北四行”的总经理们均为有能力的银行家,他们多留学日本攻读财政金融,具备较多先进的管理新式银行的知识。(3)广设分支机构,大力吸收存款。“北四行”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重要商埠,尤以金城银行和大陆银行为多。这些分支机构成为吸收存款的一个重要渠道。(4)工业放款和投资较多。“北四行”的资金运用中,盐业银行偏重于购买公债和外币债券,大陆银行偏重于购置房地产,金城银行和中南银行则偏重于工业放款和投资。[10]

(三)地方银行的畸形发展

地方银行是各地方当局创办的银行,或官办或官商合办,这类银行多是在清代官银钱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北京政府时期金融和银行业的又一特点。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央政府很弱的时期,各地方军阀混战。各地军阀为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区域统治,首先要控制地方经济,继而就是要手里有银行为其解决巨大的军政费用问题。北京政府时期的地方银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们效命于地方财政,滥发纸币,供地方政府任意挪借款项。这一时期新设的地方银行具体如表3.2所示。

表3.2 北京政府时期新设地方银行(1912-1927年)[11]

北京政府时期的地方银行都是以地方政权为背景的,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情况:(1)防区银行,以军队防区为基础设立。这类情况虽各地多有,但以四川较为典型。这些防区银行的业务局限于军队财政,营业面极为窄小,又绝无规范化可言;发行纸币大多无准备金,不能兑现,无信用可言;银行随部队的存亡而存亡,无稳定性可言。(2)由轮番上台的军阀所控制的地方银行。(3)由一派军阀长期掌握的地方银行。这类地方银行比较稳定地由一派军阀掌握,统一管理。代表性的有东三省官银号(长期由张作霖掌握)、山西省银行(长期由阎锡山掌握)、广西银行(长期由陆荣廷掌握)。(4)较为特殊的广东地方银行。广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是孙中山的北伐根据地。由于广东的政治变动性很大,所以广东的地方银行也不是很稳定。(5)经营中心在上海的地方银行。这类银行把经营中心放在上海,在发钞等方面较为节制。这类地方银行有江苏银行和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地方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其主要负责人都是由地方政府兼任,如财政厅长等。地方银行的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完全不一样,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特点:(1)只对地方财政负责,不对各地方人民负责;(2)作为地方政府金融垄断的工具,排斥商业银行和钱庄、典当行;(3)以地方军事和政治利益服务为目的,滥发纸币,打击民族工商业经济;(4)由于地方军阀的控制、业务畸形等原因,地方银行管理落后;(5)地方银行有一个周期性盛衰的变化,这也是中国金融史上一个显著特点。[12]

综上所述,北京政府时期的华资银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一段时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主要是由于大战期间西方国家输入中国的商品有所减少,民族工商业获得大好的发展机会。而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及其对资金的需要,自然会给银行业的发展创造好的机遇。另一方面,一向控制中国金融市场的外国银行势力,由于失去各国经济力量的支援,放松了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压力,有些外国在华银行由于资金周转拮据,不时向中国银钱业拆借。这一时期中国银行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发展规律,其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银行的存款主要不是来自工商业的经营性存款,而是依托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的剥削所得。其次,由于内地资金不断流向沿海城市,银行所吸收的资金主要购买政府发行的公债和租界中的房地产。再次,在外国对华贸易中,为中国的代理商提供资金放款。最后,部分华资银行以投机公债和对政府放款为主要业务,由于政府滥发引发公债价格大跌,进而导致专事投机公债的华资银行倒闭。这些发展问题也意味着华资银行基础的不扎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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