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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该条例共包括10章86条,旨在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当前,我国食品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一)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分为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和除基本法以外的食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进行修订,并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从属性法规、规章等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多部门参与、协调、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改善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现象。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3)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存在交叉、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4)强化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5)明确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的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现田间到餐桌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

(6)强化对特殊食品的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做出特别规定。

(7)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8)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www.xing528.com)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原农业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2021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二)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的有关国家食品的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包括10章86条,旨在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并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施行,该规定共分20条,主要是规范了生产经营者等行政相对人对产品安全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义务、职权与责任。

(三)部门规章

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如原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原卫生部于2010年3月30日发布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了此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概念和范畴和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基本要求,重申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程序和资料要求,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需重新评估机制。同时,原卫生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等配套文件,使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要求明确、程序清晰。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共分7章46条,明确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限,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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