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管理制度
比利时的水管理制度是作为产权与政策目标的结合产物而不断发展的。由最初的简单管理到区域化管理后发展到综合性管理,可分为5个阶段。而各阶段又是通过不同的政策目标(从发展农业、配水、公众健康到最后阶段的水保护)来引导。
(1)第一阶段(1804~1893年):相应的水管理制度鼓励发展农业。
(2)第二阶段(1893~1945年):当认识到水质较差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时,国家的水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调整,聚焦在发展配水网,提供安全的饮用水的管理上。
(3)第三阶段(1945~1980年):认识到河流的污染与长期存在的洪水问题,比利时的管理制度相应调整为以保护水资源与控制污染为重点。这一阶段国家法律承认非通航河流河床上的产权,但支配权受到了限制,以便于国家介入管理。由于管理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涉及到的参与者的数量增加,但由于这时没有任何协调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因而协调性较差。
(4)第四阶段(1980~1990/1995年):公共领土被转交给在其环境管辖权内的地区。佛兰德地区(1980~1990年)、瓦洛尼亚地区(1980~1995年)以及布鲁塞尔(1989年起)分别建立了3种管理制度,尽管其目标都是保护好水资源,但办法却不同。主要是依据各地区相对水短缺程度与其战略重要性进行指导和调整。佛兰德地区和瓦洛尼亚地区引入了抽取地下水需事先批准的办法。瓦洛尼亚地区和布鲁塞尔一样也对使用权进行管理。(www.xing528.com)
(5)第五阶段(从1990/1995年起):水资源综合管理阶段。佛兰德地区(从1990年起)与瓦洛尼亚地区(从1995年起)开始向综合性水管理转移。政策上都将管理介入到水净化工作中。这个时期的水管理制度趋于综合性管理,管理范围大且高度协调。
2.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比利时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部门主要有农业部、公共工程部和公共卫生部。农业部负责管理非航运的水道、河流以及研究和实施灌溉和排水工程,并负责低地和沼泽地的排水和开垦。公共工程部负责航道水利工程。公共卫生部负责饮用水净化。此外,还有经济事物部负责与地下水有关的事务(勘察、控制、批准开采、回灌等)。
1965年2月成立了皇家水问题委员会,任务是向政府提出为保证现在和将来有足够水资源所应采取的措施;调整修改与水问题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出建立与这些问题有关的部和其他机构。该委员会的任务已于1969年结束。1969年以后,这些任务由1969年成立的部际水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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