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7年12月1日奥地利与欧洲经济共同体、联邦德国签署了关于合作管理多瑙河流域水资源的协议。1994年6月29日,多瑙河沿岸的奥地利、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德国、匈牙利、摩尔多瓦、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乌克兰组成国际委员会,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签署关于在保护和持续利用多瑙河方面进行合作的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奥地利政府同邻国及多瑙河流域国家,围绕着水资源保护、防洪、航运、水经济和水管理以及水利工程合作等方面,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多边和国际性协议和协定。
奥地利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积极参加了一系列国际组织的活动,如拟定欧洲水宪章等。
在20世纪50~60年代,奥地利分别同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及南斯拉夫就共享的多瑙河、德拉瓦河和穆尔河的水问题签订了双边协定。协定要求双方对位于或临近边界的水道和领土,诸如河况、水道控制、防洪、土壤改良、供水和水道保洁等方面采取措施,各方保证防止对另一方境内的水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在20世纪60~70年代,奥地利参加签署了博登湖沿岸国家一系列的多边协定,其中有1960年的“保护博登湖水不受污染”的协议、1966年的“协调从博登湖取水”的协定、1973年的“在博登湖上航行注意保护水体”的协定等。1966年4月30日奥地利与联邦德国、瑞士签署关于康斯坦湖取水协议。(www.xing528.com)
1987年12月1日奥地利与欧洲经济共同体、联邦德国签署了关于合作管理多瑙河流域水资源的协议。
1994年6月29日,多瑙河沿岸的奥地利、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德国、匈牙利、摩尔多瓦、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乌克兰组成国际委员会,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签署关于在保护和持续利用多瑙河方面进行合作的协议。1995年初又在布加勒斯特召开沿河各国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整治多瑙河的计划。要求各国减少向多瑙河排放污水,改善干支流的水质,实施沿岸地区的区域合作,建立污染监测系统;对沿岸国家的170多家污废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对其中需要更新的投入资金进行改造。
(刘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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