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辐照食品的安全性
安全性试验是整个辐照保藏食品研究得最早且研究最深入的问题。辐照食品可否食用,有无毒性,营养成分是否被破坏,是否致畸、致癌、致突变等所涉及的毒理学、营养学、微生物学和辐照分解许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广度和深度是任何其他食品加工方法所没有的。研究结果已确认,只要用合理要求的剂量和在确能实现预期技术效果的条件下对食品进行辐照的辐照食品是安全的食品。
食品经电离辐射处理后,能否产生感生放射性核素取决于:辐照的类型、所用的射线能量、核素的反应截面、引起放射性的食品核素的丰度及产生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
为了确保辐照食品的品质,人们一直研究探讨辐照食品的检测方法。2001年,CAC第24届会议上批准了国际标准“辐照食品鉴定方法”。该标准提出了五种辐照食品的鉴定方法,利用脂质和DNA对电离辐射特别敏感的特性,对于含脂肪的辐照食品,可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碳水化合物或用气质联用检测2-烷基—环丁酮(是一种成环化合物,蒸煮条件下难形成),其检测率达93%。DNA碱基破坏、单链或双链DNA破坏及碱基间的交联是辐照的主要效应,可检测并量化这些DNA变化;对于含有骨头以及含纤维素的食品,采用电子自旋共振仪(ESR)分析方法;对于可分离出硅酸盐矿物质的食品,采用热释光方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卫生组织(WHO)回顾了辐照食品的安全与营养平衡的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①辐照不会导致对人类健康有不利影响的食品成分的毒性变化。②辐照食品不会增加微生物学的危害。③辐照食品不会导致人们营养供给的损失。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世界卫生组织在50多年的研究基础上也得出结论:在正常的辐照剂量下进行辐照的食品是安全的。2003年CAC在辐照处理的安全剂量修订稿中规定,在能解释说明10 kGy以上的辐照是安全而且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10 kGy以上的辐照剂量进行食品辐照处理。我国赞同此意见,但日本、韩国等国不同意去掉10 kGy辐照剂量上限。
(二)辐照食品的管理法规(www.xing528.com)
尽管目前有许多国家在其法规中有条款允许一些特定的产品在无条件或有条件的基础上采用辐照技术,然而这一些条款在不同国家是有差异的,这使得辐照食品的国际贸易遇到困难。1983年FAO/WHO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采纳了“辐照食品的规范通用标准(世界范围标准)”和“食品处理辐照装置运行经验推荐规范”。许多国家都将上述标准作为本国辐照食品立法的一种模式,将其条款纳入国家法规之中,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继续加强国际开发合作和使食品辐照商业化,在FAO/WHO资助下于1984年5月成立了食品辐照国际咨询小组(ICGFI)(原IFIP于1981年停止其职能),其职能为评价全球食品辐照领域的发展;为成员国和上述国际组织提供食品辐照的建议要点;在需要时,通过上述国际组织向FAO/IAEA/WHO辐照食品安全卫生联合专家委员会以及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提供信息。
根据FAO/IAEA与荷兰农业与渔业部达成的协议,自1979年以来,国际食品辐照工艺装置(IFFIT)一直致力于为FAO和IAEA成员国的科学家提供培训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IFFIT与ICGFI已成为目前为各国食品辐照提供技术咨询的国际性机构。2001年,ICGFI制定了“世界贸易中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导则”,以检疫为目的的辐照食品的认证将纳入国际植物保护协定(IPPC)认证系列。
我国为了加强对辐照加工业的监督管理,先后发布了有关法规和标准,使辐照加工业逐步走向法治化和国际化。卫生部负责放射卫生的监管。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都应当经卫生许可,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的放射源,也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准购批件。
我国发布的食品辐照相关的标准有:《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201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辐射加工剂量学术语》(GB/T 15446—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GB 18524—2016)等。截至2020年,我国有关辐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已逾百个,还在不断完善和增加,使辐照加工也逐步走向法制化和国际化。辐照处理的产品种类也在逐渐增多,如香辛料、谷物、果蔬、肉制品等。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有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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