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可以观察到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也在不断体现着新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新类别也一定会相继出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化对象。欧美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因而他们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以保护因新技术产生的知识产权。如对各种基因的研究,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还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也列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则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光投向了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内容。
(二)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内容不断深化。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学、遗传学方面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而且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又如驰名商标现在已经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而作为一个专有种类被列入保护范畴。
(三)审批时间缩短
为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相当多的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目前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每周大约颁发3 500件专利和2 000件商标,与发展初期相比,审批专利的时间逐渐缩短。
(四)保护期限延长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关于“凡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国或本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国际公约年限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已基本达到了国际公约的水平,而且还有进一步延长的趋势。
(五)侵权处罚力度加大(www.xing528.com)
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长,另一方面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下放
由于意识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很多国家将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下放以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如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学在联邦政府资金资助下取得的专利按规定由联邦政府所有,这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大降低而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了《拜-杜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小企业、非营利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成果由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人员可以分享利益,允许研究机构有偿向产业界转让许可,从而彻底改变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归属权问题。自法案出台的1980年以来,美国大学的专利申请量增长了10倍以上。
(七)标准与专利捆绑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
技术标准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已成为一个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非关税壁垒,即技术壁垒。技术壁垒因其合理性和复杂性而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所以已成为各国广泛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武器之一。
技术壁垒最为有效的表现形式就是标准壁垒和标准垄断。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之一。跨国公司已经不满足于各项专利技术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而是寻求一种能综合专有性、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策略,以一种更加集权和集中的方法来实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而技术标准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
(八)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演化为一种经营业务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由防止智力成果拥有者的无形资产被别人侵犯、盗取,演化成一种经营业务而带来可观的利润。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将这种手段用于市场扩张和垄断。如许多跨国公司在本土完成产品的创新阶段及实现产业化,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世界范围的市场保护,到普及阶段时则转移到国外生产并收取许可证使用费,高附加值的完善开发继续留在国内,也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立国”。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建立在有形产品的基础之上,还出现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直接生产知识产权的现象。美国的高通公司,在将CDMA技术成功地应用在个人移动通信系统后,把其所拥有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TIA和世界标准组织ITU,申请确立CDMA技术为世界移动通信标准,同时对CDMA研发过程中所有技术都申请了专利,包括美国本土和世界其他国家。当所有的通信业巨头瓜分完GSM系统专利再把目光转向CDMA系统时,才发现CDMA的基本专利已全部控制在高通手上。高通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不仅抵御了比其强大百倍的竞争对手,而且开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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