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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发展轨迹-文化创意产业管理与实务的洞察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法最早可追溯到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由此,人类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500多年的历史。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将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而美国功能基因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②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鼓励民间和企业创新,强化立法。美国近十年来50%的出口是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发展轨迹-文化创意产业管理与实务的洞察

知识产权保护法最早可追溯到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这部专利法可以说是人类最早的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文献。由此,人类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500多年的历史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以世界各国于1883年在巴黎缔结的、并于1884年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为开端。《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此后,该公约又历经了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巴黎公约》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

《巴黎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即“本联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争议不能依谈判解决时,有关国家之一可以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议提交该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就某一其他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该法院的国家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请本联盟其他国家注意”。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第1条和第2条款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包括以下内容,即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级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人类知识产权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历程后,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内容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专利、版权和商标已经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的制度改革进入了快速的发展时期。1993年12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上的执行给予不同的限期。

1.TRIPS的主要内容

TRIPS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第二类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第三类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1)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2)提出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当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TRIPS把已有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①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②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③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4)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TRIPS从七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www.xing528.com)

(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6)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2.TRIPS的主要特点

TRIPS的主要特点为内容涉及范围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设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以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1.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举措。美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①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加以修正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将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而美国功能基因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②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鼓励民间和企业创新,强化立法。通过1980年《拜杜法案》、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1998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重新界定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推进政府部门、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③通过知识产权协议(TRIPS)谈判和对外知识产权双边及多边谈判,谋求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更有力的保护,包括实施301[1]和337[2]条款,强化外国企业对其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形成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近年来美国并不生产很多产品,但却收取大量的专利使用费。美国近十年来50%的出口是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

20世纪90年代,日本在高技术领域的竞争力开始落后于欧美,而在传统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又面临着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开始确立“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2002年发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进一步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四大支柱,即创造、保护、应用和人才培养。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制订知识产权基本法案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组织保证;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宏观指导;明确各政府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职责,加强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的力度;加强世界专利工作,争取实现美欧对日本审查结果的尊重和相互认证,逐步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鼓励原创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为产业服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为保障知识产权战略措施的落实,日本国会相继通过政府制订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于2003年3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实施这一战略过程中的职能、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表明日本对“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务实态度。

俄罗斯、韩国、印度等国也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的战略体系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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