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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简介,劳动关系实务应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也可以不经过复查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流程简介,劳动关系实务应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也可以不经过复查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18) 鲁0781 行初×××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限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非所有事业单位都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人社发〔2015〕 29 号《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补缴政策的通知》 规定:“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人社发〔2017〕 19 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 132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规定:“在执行鲁人社发〔2015〕 29号文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应缴未缴的年限为准,不得任意增加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刘某某所在单位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于1987年2月至2001年2月工作期间不存在按照规定应保未保的情况,即不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因此,被告被告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该同志不能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1987年2月至2001年2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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