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赔偿方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赔偿方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赔偿方案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www.xing528.com)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 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 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1]2011年1月1日修改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已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这一条件删除。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 〔2010〕 行他字第182 号) 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 已于2011年1月1日被国务院令第586 号进行修改,上述条款均已被调整。

[3]《工伤保险条例》 已于2011年1月1日被国务院令第586 号进行修改,上述条款均已被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已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第三次调整稿,原第四十八条已经调整为第五十三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