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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详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只能选择侵权之诉,并按照人损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应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主算,对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构成对该期限的影响。

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详解

(一) 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该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下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逃逸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对方逃逸而现场又无监控录像或者认证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事故责任的,则不能予以认定为工伤,实践中亦有大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持此观点。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交通事故的一方已经逃逸,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事故责任的承担,以此确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显然对职工一方不利,既然无法确定责任,直接不予认定工伤实质上是变相确定了由职工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 项的规定来看,该规定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职工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此,在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时,应当先予认定职工的伤亡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二)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但是在实践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前提是得有工伤等级伤残评定,而工伤认定部门又因超过工伤申请时效不予认定,客观上带来了障碍。如在诉讼中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无疑和《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法定鉴定机构相冲突。为此,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只能选择侵权之诉,并按照人损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务问答》

8.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按照一般人损标准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答:江苏省高院2009年《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此有规定,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前提是得有工伤等级伤残评定,而工伤认定部门又因超过工伤申请时效不予认定,客观上带来了障碍。如在诉讼中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无疑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鉴定机构相冲突。为此,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只能选择侵权之诉,并按照人损的标准进行赔偿。

(三)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

实践中,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申请人没有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此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1年,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制式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载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应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主算,对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对该争议,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明确,其在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复函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构成对该期限的影响。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 (辽政法函〔2006〕 5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四) 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相关规定

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人们往往将达到法定离休或者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混为一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真正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的法定表述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该部分人员再行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因其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故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上述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的人员又如何认定其关系,倒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不难发现,该部分人员仍然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文件中明确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注意:如果该离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其将无法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www.xing528.com)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五)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的职权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均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双方是否建立有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即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产生争议的双方一般并无书面劳动合同,仅凭其他相关辅助材料,此时如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否认态度,则对于工伤认定的前提而言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文件中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3]

(六)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能否适用工伤相关规定

进城务工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没有所谓的用人单位,故其与存在用人单位的其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同。该部分人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能从事相应的劳动,如保安、建筑工地相关工作等,为保障该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违法、随意、低成本使用该部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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