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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劳动关系 人社保实务全流程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原告在通过民事诉讼无法取得医疗费用,其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完美的劳动关系 人社保实务全流程风险防控

职工一般可选择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定点医院就医。其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规定的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其中,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所有人问叶律师

体检减肥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范围?

白先生咨询:

白先生前段时间感觉身体不适,去昆明某医院做了全身体检,医生告诉他体重超标,需要减肥,白先生为此去某健身中心办了减肥健身卡,从而产生了一大笔费用。其向单位申请去社保部门报销上述费用时,被告知该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那么,劳动者因身体检查、减肥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范围呢?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问题,《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诊疗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主要包括: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同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也对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以下非疾病治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据此,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时,白先生因体检、减肥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并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

●所有人问叶律师

在境外就医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时先生咨询:

时先生供职于昆明某外资企业,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前段时间前往泰国旅游,在当地患病并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从泰国回昆明后,时先生持泰国某医院相关票据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该笔费用,却被告知,社保部门拒绝对此进行报销。那么,劳动者在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呢?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进行承担。《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劳动者无论因何种原因出境,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以承担。(www.xing528.com)

在境外就医,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就医行为,包括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就医行为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就医行为。为保证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支付住院和门(急)诊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费用。与国内医疗服务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医疗费用一般会比国内高很多,而且国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掌握境外医疗机构的治疗手段和费用支出,因此,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一般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此外,从公平性的角度讲,到境外就医的一般都是高收入群体,如果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就会出现“穷帮富”的现象,这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所以,实践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一般是通过商业保险的途径予以解决,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或者由个人支付。

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案例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要什么条件

(2019) 琼9003 行初××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由此可见,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在本案中, 2019年1月9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事故责任。因此,原告的医疗费用应当由邓某负担。经审查,本院作出了(2019) 琼9003 民初537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第三人邓某无履行能力。原告在通过民事诉讼无法取得医疗费用,其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2019年2月16日,原告林某某向被告儋州市社保局提交《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书》,被告认为原告的第二次颅脑修补手术医疗费用之主张尚未发生、结算,具体数额亦尚未明确,而不予受理该申请,但原告在起诉期间,接受了第二次颅脑修补手术,医疗费用已经结算完成。鉴此,原告林某某的情况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被告儋州市社保局应当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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