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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的特殊情形:风险防控措施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养老保险待遇的特殊情形:风险防控措施

(一) 退休人员被判刑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1]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4)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5)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的处理

2000年以前,少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均颁布了相关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但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执行的标准出入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冻结、扣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及款项;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在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冻结、扣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及款项;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冻结、扣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及款项,用于抵扣债务。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案例

养老金能否被人民法院纳入执行财产依法扣划

(2017) 渝05 执复××××号

复议人申请人(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每月应领取养老金2016 元,因他案每月扣留750 元后,尚余1266 元。虽因本案扣留600 元后尚余666 元,且陈某某尚有子女四人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作为其生活费的补充,陈某某的收入足以满足其每月基本生活。如陈某某子女没有履行〔2011〕 綦法民初字第170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某可以申请执行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养老金发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后,即为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扣划实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综上,陈某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 离退休人员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

关于离退休人员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又再次出现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给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回函中明确: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法〔2000〕 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 号补充说明的函》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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